韩国专利法对于揭露先前技术信息之规定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0
韩国专利法于2011年5月进行了修订,目的是要求申请人于说明书中揭露有关发明的先前技术,生效日为2011年7月1日。
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说明书中必须揭露该发明的背景技术,自2011年7月1日起或之后提申的案件若违反此规定,即会在审查阶段被核驳。
同时,韩国专利局也发布了修订版的审查指南,以反映修订后的说明书标准,希望藉由申请人提供背景技术的信息,协助审查委员做前案之检索以及判断该发明之专利性,而且有利于第三方理解该发明的技术含义。
揭露之先前技术信息必须是重要且具相关性的,若为公开之非专利文献,申请人可提供该专利文件之信息,如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日期。若对于引用的先前技术文件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例如:韩国特许专利公开第10-0000-0000000号,2002年4月25日),那么就不需要另外对该文件的内容提供详细说明。
申请案会被核驳的情况:
1.说明书未揭露任何背景技术
2.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与请求项无关
3.所揭露的背景技术信息不足,无法被专利审查员应用,进行前案搜索和审查
欲克服此类核驳理由,申请人可对说明书提出修正,加入先前技术的相关信息,(例如背景技术的详细说明),但须注意而此项修正不应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因此申请人必须谨慎的修改说明书。
建议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应揭露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先前技术的信息,并提供简要说明。
若申请人未于说明书中揭露发明相关之背景技术,仅会产生核驳理由,并不构成授权后无效宣告的理由,而任何第三人也不得以此对专利局提出异议。
参考数据:
http://www.epo.org/searching/asian/asia-updates/updates/20111104f.html
http://www.youme.com/2005/en/nw2_25.asp
http://www.kimchang.com/mailzine.asp?mailzine_no=1025
http://www.albrightpatents.co.uk/articles/korean-patent-act-update/
韩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