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专利申请案因应最终核驳通知书之方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1
美国专利申请案因应最终核驳通知之方式有答辩、提RCE、提出延续申请案(CIP案、CA案)或诉愿相关程序(Appeal、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等,本文针对答辩、提RCE及诉愿(Appeal)之程序简介如下:
1.答辩
对 于最终核驳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例如:删除被核驳的请求项或形式之修正) ,但不允许修改专利范围,若审委不接受答辩,即会发下Advisory Action(建议性意见),答辩期限为最终核驳通知书发文起或Advisory Action发文日,两者取其晚起三个月,最晚不得超过最终核驳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
2. RCE (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即是申请人在收到最终核驳通知书之后,请求原来的审查委员继续审查该申请案,使得案件之审查状态不因此而终止,提出RCE的期限为最终核驳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
然而,提RCE之潜在问题是,由于申请案仍被原来的审委审查,往往会重复相同的核驳理由,新的论点较难被接受。
3. 诉愿 (Appeal)
当 审查委员发出最终核驳通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对专利诉愿暨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提出诉愿请求并缴交规费。审查小组是由具备审查委员经历的三位法官所组成,诉愿请求必须在申请案仍在审查状态时提出,换句话 说,必须在答辩期限内提交(核驳通知发文日起三个月内,可延期至6个月)。
申请人提出Notice of Appeal的文件之后,需于两个月内提交符合专利局要求之诉愿理由书(Appeal Brief)及规费,缴交延期费后,期限可往后延五个月。
诉愿理由书必须(1)说明提出的问题(2)提出各项问题的论点,审委必须对诉愿理由书中所提到的论点或问题做出回复。
对于审委的回复(Examiner’s Answer),上诉人有权提交一份答辩概要(Reply Brief),做为最后一次的陈述。此外,若需要更完整的报告,上诉人可请求开口头听证会(Oral Hearing)。
委员会考虑书面和口头论点后,将发下书面的判决,该判决必须包括充分的法律事实和具体的结论,结果可能是肯定审委的拒绝理由,或是撤回核驳通知,要求审委对申请案做进一步的审查。
参考数据: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4.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204.html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aipa/rcefaq.jsp
美国专利局网站: “Final Office Action Practice ” by Kris Ly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