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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申请案因应最终核驳通知书之途径

韩国专利申请案因应最终核驳通知书之途径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1


当申请人收到韩国专利局发下的最终核驳通知(final rejection)之后,原本依照旧法规定,只能透过诉愿程序争取核准的机会,但韩国专利修法后(生效日:2009年7月1日),增加多种途径予申请人回复最终核驳通知,整理如下:

1. 复审程序 (Reexamination)

以往收到最终核驳通知时,若申请人欲修正说明书,必须和诉愿一并提出,审查委员才会对修正处进行再审查,为了节省时间与成本,新法将复审程序从诉愿程序中分离出来,申请人可于最终核驳通知书发文日起30天内,向韩国专利局提出修正,请求复审,此阶段审查由原来的审委负责。

提出复审只有一次机会,申请人若不服审查结果,可以向专利法院提出诉愿,此复审程序类似美国专利申请案提出请求继续审查之程序(RCE)。
 
2. 诉愿 (Appeal)

若申请人没有要提修正,则可以直接向专利法院提出诉愿,此阶段审查人员不包括原来的审查委员,在诉愿理由书中,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来支持发明的专利性。若法官认为核驳理由是不合理的,可以撤回最终核驳通知,要求审查委员再审查。

若申请人仍不服诉愿之判决,可以向大法院提出上诉,但不能请求再审查。
申请人需留意的是,一旦提出诉愿,即不得再提出修正,例如删除部分被核驳的请求项,由于韩国专利法没有核准部分请求项之规定,若上诉失败,申请案无法保留部分具专利性之请求项,对申情人而言是很大的损失。

3. 申请分割案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申请人可于最终核驳通知书(包括复审程序发下的核驳通知)发文日起30天内,申请分割案,例如将被核驳的请求项申请分割案,而将核准之请求项保留在母案。
申请分割案后,母案仍可进行复审或是诉愿程序。


补充说明:

依据旧法规定,若审委认为申请人对核驳通知书(first office action or non-final office action)所做的修正违反规定,而发下最终核驳通知书,当申请人提出答辩时,只能限缩请求项范围且不得有实质上之变动,而修订后之专利法允许此次答辩可以对请求项做实质之修正,给予申请人较多的弹性空间。


参考数据:
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2740015/Strategies-for-finally-rejected-claims.html
http://www.koreapat.com/support/news/board.asp?bt=2&seq=9&goPage=&search=&s_keyword=&Pseq=2
韩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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