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案可提分割案的时间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2
关于日本专利申请案欲提出分割案之时间限制如下:
旧制规定: (母案提申日为2007年4月1日之前)
(1)第一次核驳通知发下前
(2)非最终核驳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辩期限内
答辩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延期一个月,最多延期三次
(3)最终核驳通知书发下后的可修正期间内
a.2009年4月1日之前发下最终核驳通知书,申请人需先提诉愿后才可以提出修正,最终核驳通知书发文日起30天内需提诉愿,提起诉愿日起30天内为可修正期间,申请人可于提起诉愿后30天内提出分割案。
b.2009年4月1日(含)之后发下最终核驳通知书,修正必须和诉愿一起提出,期限为最终核驳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诉愿请求以及分割案需一并提交。
新制规定: (母案提申日为2007年4月1日(含)之后)
(1) 第一次核驳通知发下前
(2) 非最终核驳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辩期限内
(3) 最终核驳通知书发下后的可修正期间内
(4) 最终核驳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发文日起至提诉愿期限之前
与旧制不同的是,申请人可以不提诉愿,单独提出分割案
(5) 核准通知发下后的30天内且办理领证之前,可以提出分割案
下图为上述五个提出分割案之时间期限:
因此,于新制规定下,当申请人收到审查委员发下的审查决定时,可能有以下做法:
(A) 收到核准通知时,考虑是否要提出分割案
(B) 收到最终核驳通知时,可考虑a.提起诉愿b.提起诉愿以及分割案c.不提诉愿,只提分割案
参考数据:
日本专利法
http://www.inoue-as.com/index.php?id=457
http://www.jpaa.or.jp/english/patent/unique_jpo_practices.html#subcontents2
Article “Time Windows for Amendments and Divisionals for Japanese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Jap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