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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专利之复审程序

简介中国专利之复审程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2


一、何谓复审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之说明:「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

当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后,若不服该驳回决定,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需于驳回决定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可延期。

提出复审请求时,需附上详细的理由及证据,对驳回理由的论点提出回复,申请人可以一并修正说明书,但修正内容不允许超出原本说明书与请求项之范围。

三、形式审查

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将由专利复审委员进行形式审查,若符合要求,将发下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需于限期内提出补正。

四、前置审查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档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可分为:
(1)同意复审请求,决定撤销驳回决定。
(2)认为提交的修正说明书克服先前驳回理由,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3)认为提交的修正说明书无法克服先前驳回理由,维持原驳回决定。

五、合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为维持驳回决定时,复审请求将交予三至五人组成的合议组,针对驳回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方式可为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结合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若逾期未答复,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六、复审决定

经由以上审查程序所做出的决定为复审决定,若该决定为撤销驳回决定,该申请案将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若复审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数据: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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