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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发证后复审程序

美国专利-发证后复审程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3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于专利申请案的复审程序制定一项新的发证后复审的程序(Post Grant Review,以下简称PGR),适用于符合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提申且于2012年3月16日后发证的申请案。

一、可提出请求的时间与费用

专利申请案或再发证专利申请案获证后9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局提出发证后之复审请求,官方规费为$35,800。

若已先提出专利无效之民事诉讼,则无法启动PGR的程序。

二、请求的理由

提出复审请求时,必须说明该专利申请案不予专利性的理由:违反专利法35 U.S.C. 282(b)(2)或(3)中所提到的发明具专利性的要件,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最佳实施例(best mode)除外),且提供证据(如:专利或公开文件)以支持该申请案的ㄧ或多个请求项不具专利性的论点。

三、审核

专利权人可于PGR请求提出后的3个月内,做出初步的回复(Preliminary Response),专利审理及诉愿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将针对请求人(Petitioner)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专利权人的初步回复做出是否启动核准后复审的程序的决定,该决定最迟须于收到初步回复的3个月内发下,若未收到初步回复,则以可做出回复的到期日算起,且决定发下后,不得对其提出诉愿。

四、启动复审程序

当专利审理及诉愿委员会决定启动复审程序后,必须于审查开始后一年内做出复审的决定,最多可延期6个月。

专利权人于复审期间内,可再做出一次答辩,修正限制如下:
1.删除被挑战的请求项(challenged claim)
2.对被挑战的请求项,提出合理之替代请求项
3.不可以扩大请求项的范围或加入新事项(new matter)

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与请求人和解,若和解成功,则复审程序即终止。


参考数据:
http://usptopost-grant.com/
35 U.S.C. § 326 Conduct of post-grant review, regulations
35 U.S.C. § 282(b)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def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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