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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多方复审程序

美国专利-多方复审程序
专利程序助理 吴芳谊
2012-11-27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制定了新的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来取代之前的多方再审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并于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日(含)之后所核准之专利申请案。

一、可提出请求的时间

请求人需于专利申请案或再发证专利申请发证后9个月,且发证后复审的程序(Post Grant Review)终止后才可提出多方复审请求。且若已先提出专利无效之民事诉讼,将无法启动IPR的程序。

二、费用

20个请求项已内:$27,200,每超过10项增加$6,800,超过60项之后,每10项增加$27,200

二、请求的理由

在请求书中说明被挑战的请求项(challenged claim)专利无效的理由,该论点需建立在违反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及第103条关于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的规定,且提出之证据需为专利文件或出版印刷物。

三、审核

专利权人可对多方复审程序请求做第一次的回复,以说服审查委员不要核准复审程序,而核准复审程序的门坎为:请求人可以于此专利无效之程序中,战胜至少一个被挑战请求项,此标准比旧制下的多方再审查程序所要求的实质专利性问题要高的多,专利审理及诉愿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将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专利权人的初步回复做出是否启动核准后复审的程序的决定,该决定最迟须于收到初步回复的3个月内发下,若未收到初步回复,则以可做出回复的到期日算起,且决定发下后,不得对其提出诉愿。

四、启动多方复审程序

专利权人可修正请求项,但不得扩大范围或导入新事项(NEW MATTER),专利审理及诉愿委员会必须于审查开始后一年内做出复审的决定,最多可延期6个月。

若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取得和解,则复审程序即终止。


参考数据:
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1211/1707653_1.html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8-14/pdf/2012-17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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