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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优先权

浅谈国际优先权

专利工程师 李致远
2012-12-04
 
 
前言
 
专利为属地主义,必须要在各国取得专利权才能在相对应的国家具有保护效力。而取得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若申请前有相同的发明公开,则该发明会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取得专利。因此,若在本外国皆申请专利但国外申请时间较晚,则外国专利桉会因本国专利桉失去新颖性而无法获准。我们可以将多国申请桉同一天申请而避开此问题,但专利申请文件准备并非易事,使此方法实务上难以做到。国际优先权便是为了解决此问题而生。
 
简介
 
国际优先权首见于巴黎公约第四条,明定会员国或准国民在某会员国申请专利后,再到其他会员国提出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时,得依专利种类的差异给予一年到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发明和新型为12个月,新样式和商标为6个月)。在一发明已在甲会员国提出后,之后一年内在其他会员国的申请桉,可主张以甲会员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而此情况下在其他会员国的申请其专利要件的判断以优先权日为准(但优先权日不是申请日),如此就可以避开丧失新颖性的问题。另外,此法可保障发明人不会因在某一会员国申请专利后,因公开而被他人抢先在其他会员国申请该专利。
 
台湾的情况
 
WTO规定会员国应履行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及十九条,而第四条即优先权的规定,而台湾属于WTO会员国,所以可在会员国间主张优先权,不过台湾加入WTO日期为2002年1月1日,所以所主张的优先权日,不得早于2002年1月1日。文件部分,当申请人已在台湾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桉应在申请该专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的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国家,且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检送经外国政府受理的申请桉证明文件。
 
申请人相关问题
 
若于WTO会员或互惠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即认定为准国民且可主张国际优先权。若专利申请人不只一人且其中之一不是WTO会员,且其所属国家与台湾未相互承认优先权者,则不可以主张优先权。
 
 
参考资料
专利实务论 刘国讚 p46~p48
经济部专利财产局 专利Q&A
http://www.tipo.gov.tw/ch/FAQInnerPage.aspx?path=2805&lan=1&UID=7&CLAS1=17&CLAS2=0&CLA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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