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制度
专利工程师 李致远
2012-12-04
各国发展的专利审查制度有:一、全面审查制;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三、检索与审查分离制;四、形式审查制。以下就前三者讨论
一、全面审查制
全面审查制系指对于所有申请案逐案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案内容为机密,直到审查获准其内容才公告于专利公报(审查否准则资料不公开)。此制度优点为后续争端较少,但缺点则是当申请案件极多时,审查人力将难以负荷。
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为目前我国审查制度。早期公开指申请案提出后经过一定法定时间(我国为申请之次日起18个月,若主张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次日算起)后,即解除秘密状态,使社会大众得以避免重复研究。因为在全面审查制下,平均一案审查约需2~3年,因而造成重复研究与重复申请的案件变多,引起审查更延迟的恶性循环,早期公开可避免此情况。请求审查指在申请案件申请的次日起三年(专 37),必须有人(可为任何人,不限于专利申请人)提出实体审查的申请,才会进行实体审查。此制度可节省审查人力。
申请人可要求提早公开申请案,但不准延后公开。若在申请次日的15个月内撤回申请,则可不予公开。若在公开到专利权发生效力的期间,有第三人实施其专利,则发明人得于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告后,请求适当之补偿金。
三、检索与审查分离制
检索与审查分离制指实体审查前审查员会先就申请专利进行先前技术的检索与调查,完成后发与申请人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取得报告后可于新颖性和进步性的考虑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实体审查,若觉得获准专利的机会不大,则可不用再进行后续的实体审查。此法可节省申请人费用也可减轻审查机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