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步性审查原则
专利工程师 李致远
2012-12-07
简介
进步性为专利要件之一,系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为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轻易完成。在判别进步性时,是与申请前的先前技术来相比较,而通常知识者则是虚拟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的人。实质审查时,审查人员核驳时必须列举客观的证据。审查时和申请专利之前的情况有所不同,发明诞生前往往需要发明人长期苦思或多方尝试,但审查人员却是先了解发明的技术后,再与先前技术比对,此等于审查人员先知道答案才反思此解决方案是否容易,如此审查时的观感和发明时的未必相同,也因此进步性的审查基准会有较大的灰色地带。发展较客观的审查方法是各国努力的目标,各国不同时期的审查标准也会应技术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技术程度越高,要求的进步性幅度会越大。我国对于进步性的审查基准主要参考美、日、欧所用的审查原则,以下介绍美国和欧洲的审查原则:
欧洲专利局审定原则
欧洲称进步性为发明步距,指新发明相较于既有技术为非显而易见的,因而相对原有技术是往前迈进一步(step),又称该发明具有发明步距(inventive step)。评估发明步距时,欧洲专利局使用”问题与解答法”,主要有三个步骤:
1. 决定”最接近的先前技术”
搜寻相关的先前技术后,参考文献中的技术特征组合,以熟悉该技术者的角度决定。
2. 建立所欲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
研读申请专利的发明、最接近的先前技术后,用技术特征建立发明和先前技术间的差异,以此形成”客观技术问题”。此问题和申请人在说明书描述的问题未必相同。
3. 由”客观技术问题”判断发明是否为显而易见
判别先前技术整体是否”必然”(not simply could, but would)促使该行业技术者,在面对客观技术问题时得以修改最接近的先前技术而完成该发明。
美国专利局审定原则
美国对发明定义采取较欧洲广的概念,发明并不一定要求要有技术性,主要强调为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美国专利局使用TSM规则判定是否符合进步性:若先前技术有教示(teaching)、建议(suggestion)或动机(motivation)使专利申请人做特别的组合,则此发明不具非显而易见性的。以下为一些判断因素:
1. 决定先前技艺的范围和内容
了解请求项的范围和内容后,检索并决定先前技艺的范围和内容
2. 确认请求项发明和先前技艺间的差异
解读请求项后,判别请求项的”发明整体”和先前技艺比较是否为显而易见。
3. 解析出该技艺的普通技术水平
了解该技艺的普通技术水平后,以此判定该人是否能明显地或隐含地使用先前技艺推论出新发明。
参考数据
专利实务论 刘国赞 p167~p181
专利审查基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专利要件, 专利审查原则, 进步性, 发明步距, 问题与解答法, 非显而易见性, T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