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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法 (新颖性)

加拿大专利法 (新颖性)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暨法务专员林春宏
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 分子生物学士
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 信息管理 硕士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法律博士
2012-12-12

 

根据加拿大的宪法, 联邦政府有专利的专属管辖权。加拿大的专利法, 由联邦政府立法, 制定专利的标准, 包括新颖性 (novelty), 非显而易见性 (non-obviousness),  和效用性 (utility)。

 

新颖性的法定要求被立法在加拿大专利法的 28.2 节 (Section 28.2 of the Canadian Patent Act R.S.C., 1985, c. P-4)。该法规定了以下要求:

 

(1) 提出加拿大专利申请书中 (待决的专利申请) 专利要求的题材 (subject matter) 必须没有被公开
(a) 超过一年,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 或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获得知识者, 在加拿大或其他国家公开
(b) 在专利要求之前, 被(a)段中没有提到的人, 在加拿大或其他国家公开
(c) 在别的早一点提出申请加拿大专利的申请书里, 而且申请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因此,第28.2节禁止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或透过申请人获得知识者公开专利内容超过一年。  第28.2节也禁止专利申请, 如果其他人公开专利内容, 或已经有人在加拿大提出该专利申请, 而且申请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参考数据:

加拿大专利法的 28.2 节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4/page-17.html?term=public#s-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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