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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法 (新颖性)
加拿大专利法 (新颖性)
根据加拿大的宪法, 联邦政府有专利的专属管辖权。加拿大的专利法, 由联邦政府立法, 制定专利的标准, 包括新颖性 (novelty), 非显而易见性 (non-obviousness), 和效用性 (utility)。
新颖性的法定要求被立法在加拿大专利法的 28.2 节 (Section 28.2 of the Canadian Patent Act R.S.C., 1985, c. P-4)。该法规定了以下要求:
(1) 提出加拿大专利申请书中 (待决的专利申请) 专利要求的题材 (subject matter) 必须没有被公开
因此,第28.2节禁止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人或透过申请人获得知识者公开专利内容超过一年。 第28.2节也禁止专利申请, 如果其他人公开专利内容, 或已经有人在加拿大提出该专利申请, 而且申请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参考数据: 加拿大专利法的 28.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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