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美国的可专利适格性基准比较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 李致远
2012-12-19
前言
专利制度的成立目的在于藉由保护新发明,使发明公开而能避免重复研发且方便公众据以实施,以促进产业发展。在准予专利时,除了保护新发明外,亦要考虑是否有滥用或可能造成独占的情况,而在科技研发不断进展的同时,许多技术方法也不断地在改变;在考虑以上因素后,究竟何者为可专利客体,便不再仅是简单的问题。以下就我国和美国的可专利适格性做一简单比较。
美国的可专利适格性基准
美国专利基本上给予较宽容的标准,认为”任何在太阳下,任何人为的事物皆可为可专利客体;”而认定不可为可专利客体的有自然现象(Natural Phenomenon)、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自然准则(Law of Nature)。在经过一段时间被认为审查基准过于浮滥之后,处理有可专利适格性问题的案例时,便改以使用M-O-T测试(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为基准,即发明整体必须能将一对象转换至另一种状态或成为另一种物质。此测试虽不为唯一准则,但基本上此测试为可专利适格性的主要基准。
我国的可专利适格性基准
我国认为发明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之创作(专 21),因此发明解决问题的手段必须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技术手段,此称为发明具有技术性(technical character)。除了自然现象、抽象概念等不得为可专利客体外,另有规定法定不与发明专利之项目(专 24)来规范可专利客体的范围。
比较讨论
除了基本不予专利客体外(自然现象、抽象概念等),美国专利法基本认定万物皆可为可专利客体,若有争议的话则再以M-O-T 测试为主要准则。我国专利法则以要求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为出发点,其他可能有争议处则另订法规来进行规范。以法规的弹性及机动性来看,美国的优于我国。以实务来看,在处理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等争议项目时,虽一者使用M-O-T测试,一者使用技术性判断,基本上两者的审查结果会差不多;概念差异在于M-O-T测试时会同时考虑新颖性、进步性等专利要件,而我国只要大致确定发明具有技术性,便认定为可专利客体,进步性等专利要件则会分开审查。而在处理生物、医药等争议项目时,美国仍是以M-O-T测试进行审查,而我国则是在法定不予发明专利之项目内进行规范。生医相关技术美国远较我国开放,举例来说,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方法基本上在我国为不予专利项目,但在美国却是仍可能准予专利,这应该和两国的相关产业结构与价值观有密切关系。
结语
在技术方法不断改变的同时,专利法的可专利客体审查基准也就不再仅是简单问题。了解各国专利审查基准的结构和原则差异,将可帮助我们理解各国相关文化与产业近来的发展。
参考数据
专利实务论 刘国赞
专利师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华民国专利师公会发行
专利法(民国九十九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