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植物部分修法争议讨论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 李致远
2012-12-19
前言
动植物专利原本想在这次专利法修法时开放,但最后却因为无法取得各界共识而决定不纳入修法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开放此部份似乎引起不少争议,本文就植物部份进行相关讨论。
世界专利法讨论
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TRIPS)明文要求,除微生物外的动、植物以及动、植物的主要生物学育成方法不得给予专利。欧洲、中国大陆和我国专利法大致符合相关规定,美国则是认定只要是非自然产生的植物皆可为专利客体。整体来看我国专利法规定与世界潮流一致,与美国有些许差异。
国内产业讨论
我国目前对于植物的品种研发主要是以品种权来保护。专利权是以技术特征来作为讨论主体和保护范围,品种权则是以品种最后长出来的样子作为讨论主体和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品种权时,不需要描述过去技术是怎样来的,只要新品种和原有品种有一定程度差异即可申请,但专利权申请必须考虑过去的先前技术,互相比对后符合专利要件才可申请。举例来说,若有一人研发出能让汁不流出来的西瓜,其他人可以此品种继续培育新型西瓜,只要新型西瓜和原西瓜有一定程度差异,则新型西瓜就可以申请品种权;但申请专利权不同,因为以原品种培育出的新型西瓜具有原品种的技术特征,而要符合新颖性和进度性等专利要件的申请难度就会较品种权高。台湾植物的品种研发多为农民或中小型育苗公司,其研发大致可以达成品种权的申请,却不易达成专利权的申请。植物专利权主要应用于基因改良作物,这是我国品种研发所不擅长,且国内食品市场较不需求的区块。
结语
开放植物专利权虽对于我国国际智财布局会有所帮助,但对于我国的植物品种研发,却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因为我国的品种研发发展某种程度已算成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或许在开放植物专利权前,社会各界应该对于其对国内产业、国际布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更多讨论。
参考数据
广流智权年刊 2011 广流智权事务所 编印
植物专利权开放惹争议 学者批:独惠跨国农企业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植物专利权修法 我恐丧粮食主权
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386
台湾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及现况
http://coa.cpc.org.tw/edu/class/doc/98/09807/01%E6%A4%8D%E7%89%A9%E5%93%81%E7%A8%AE%E6%AC%8A%E5%88%B6%E5%BA%A6%E5%8F%8A%E7%8F%BE%E6%B3%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