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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关键设施理论

简介关键设施理论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李致远
2012-12-20

 

前言
为了避免企业因为拥有某些关键技术的专利,因而可能造成不法独占市场的情况,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一些情况得以强制授权于竞争对手,使市场可以维持正常的竞争情况。然而究竟何者情况得以强制授权,哪些不适合,其间有许多必须仔细衡量之处。美国对于相关判断,主要使用关键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以下简介之。

 

概念说明
当一独占事业在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情况下,拒绝竞争对手使用系争关键设施,而这个拒绝行为,可以将其独占力量由一生产阶段延伸到另一阶段,或由一个市场延伸到另一市场,则法院得以反托拉斯法要求独占事业以无歧视条件提供该关键设备,以避免不法市场独占发生:

 

一、独占事业控制关键设施
二、竞争对手事实上或从合理角度上看,没有能力重制该关键设施
三、独占事业拒绝该竞争对手使用该关键设施
四、独占事业当时有能力提供该关键设施

 

MCI Communications Corp. v. AT&T Co.案件讨论
AT&T对于市话网络有完全的控制,此为MCI"国际交换线路"等服务所不可或缺,因此系争市话网络是关键设施。市话网络在技术上是自然独占,而MCI在经济或法规因素下不可能重制原告的市话网络。最后证据显示,AT&T在没有商业或技术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与MCI互连市话网络,且其有能力提供互连,因此法院最后要求AT&T必须提供互连。

 

注意事项 由于市场独占发生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法院不会轻易执行强制授权,而以从严解释的立场处理以上四个条件的成立。以下讨论重要注意事项:
 

一、 关键设施判定
必须具有消灭下游市场的力量,才被认为是关键设施。若仅是使竞争难度提高,则不算是消灭。对于关键设施的同一市场亦不在此理论讨论范围,举上例来说,若另一公司想经营市话网络市场却缺乏相关技术,此时市话网络不被认为是关键设施。
 

二、 无力重制该关键设施
必须要几乎不可能重制,才符合本项条件。仅是花费昂贵或是造成负担,不符合此项条件。
 

三、 拒绝对手使用
除了直接拒绝与竞争对手交易或授权关键设施外,若以不公平合理条件提供授权(必须被证明具有某种恶意),也算是符合这项条件。
 

四、 有能力提供设备
此指在独占事业既有营业范围内衡量,非要求其必须穷尽一切所有可能。

 

结语
对于不法独占市场的情况,进行合理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然则其中许多可能的细节判断,并非轻易可以得知。关键设施理论提供我们一个合理的框架和准则,来判别何种情况得以强制授权以制裁不法独占市场。

 

 

参考数据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ssential_facilities_doctrine
以关键设施理论限制专利强制授权之范围
http://www.rulingcom.com/cs/j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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