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均等论(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简介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李致远
2012-12-27
概念
为保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无法预料到未来其发明被第三人以特别方式模仿,即刻意避开但实质实施的情况,专利相关规定认为,在解释专利权范围时,得以将范围扩大到等同于原技术特征的均等范围,不仅限于原申请范围的文义范围,此称为均等论。有时情况为系争对象落入申请专利范围的文义范围,但系争对象以实质不同的技术手段达成相同功能,在此时应判定系争对象未落入专利权范围,此称之为逆均等论。此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专利范围的不当扩张而超脱专利权人发明的合理范围。逆均等论又可称为消极均等论、表同实异论或均等相异论。
实务应用
当系争对象基于全要件原则等原则判断后认定落入专利的文义范围时,被告可以藉由主张适用逆均等论来使系争对象不落入专利的文义范围。从程序来看,为先判定系争对象落入专利文义范围后,才审查逆均等论的判定是否成立(可参考下图)。在实务专利侵害诉讼中很少人会主张逆均等论来防御,理由有二:一者,当主张适用逆均等论时,就已经承认系争对象落入专利的文义范围了,但是在专利侵害诉讼中仍有许多其他手段可以做为防御,如主张未侵权专利、专利无效、禁反言、先前技术阻却。这些手段都是奠基在系争对象并未落入专利文义范围的假设上,最多仅是承认系争对象落入专利的均等范围,因此就防御手段的顺序而言,应该先对于系争对象未落入申请专利范围进行未侵权专利等主张,接着在系争对象落入专利均等范围的假设下进行禁反言、先前技术阻却等主张,最后才是在系争对象落入专利文义范围的假设下进行主张,也就是说,逆均等论应该是专利侵害诉讼中的最后防御手段。二者,当系争对象已经被判定为落入专利文义范围后,若被告主张适用逆均等论时,则被告须负起举证责任,提出逆均等论成立的表面证据,这在实务上极难做到。CAFC目前尚未有基于逆均等论而判定不侵权的判决。
结语
基于均等论的理论基础,逆均等论的出现是十分自然并能补足均等论未论及的部份。然则实务上逆均等论无论在程序上的考虑还是主张成立难度的考虑上都不易使用,因而使得逆均等论在实务上并不常见。
参考数据
逆均等论(The 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http://patentdic.blogspot.tw/2007/03/reverse-doctrine-of-equivalents-u.html
Roche Palo Alto LLC v. Apotex, INC.判例探讨 (2008年12月)
http://www.saint-island.com.tw/news/shownewsb.asp?seq=346&stat=y
专利侵害判断之研究 - 以均等论下之先前技术阻却研究为中心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ethesys.yuntech.edu.tw%2FETD-db%2FETD-search-c%2Fgetfile%3FURN%3Detd-0731109-101707%26filename%3Detd-0731109-101707.pdf&ei=OZ7SUIqLNdHJmQWI34DYBg&usg=AFQjCNHykcTLWTsfqCXOtEE189q450k9I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