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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韩国专利法修法
此次修法主要系放宽申请日之取得要件,特别是开放以外文本进行申请并申请日,并且放宽PCT申请案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后的修正限制。 此次修法部分主要说明如下: 1. 放宽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取得要件 依据现行韩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以及必要图式,始能取得有效申请日。修法后将有类似美国临时专利申请案的制度,申请人得提交完整揭露发明的论文或其他著作替代正式说明书,来取得有效申请日,但仍须于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提交正式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图式,以完成申请程序。 2. 接受使用外文本提出申请并取得有效申请日 依据现行法,申请人提出之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以及必要图式,必须采用韩文及官方规定之格式撰写。修法后将允许申请人暂以外文本提出申请以取得有效申请日,但仍须于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提交正式的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图式的韩文本,以完成申请程序。 3. PCT进入国家阶段之韩文本提交期限得延后至32个月 依据现行法,PCT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后,必须于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出韩文本,该期限不得延展。修法后,将允许申请人缴交必要归费后,将韩文本提交期限延长一个月,亦即得延后至最早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提出韩文本。 4. 放宽基于外文本提交申请之限制 依据现行规定,仅有PCT申请案得以外文本在韩国取得有效申请日,如前所述PCT案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后必须在期限内提交韩文本,而后续韩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对于申请案之修改,被限制在该韩文本所揭露之范围,纵使韩文本的内容系翻译错误,也无法主张依据PCT案之内容进行修改。 修法后,除了允许以外文本提出申请外,韩文本之翻译错误,得基于PCT案或外文本进行修正。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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