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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新型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
2014-09-01 发明/新型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 一、 前言: 申请专利之发明/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由申请专利范围所记载之文字所界定,作为日后权利主张之依据此为我国专利法或世界各国专利法所明定之原则。简言之,申请专利之发明/新型,指于申请专利范围中请求保护之申请标的(subject matter)。从而,申请专利范围如何撰写,实为专利申请实务中最重要的环节。 二、申请专利范围之记载要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专利范围应界定申请专利之发明;其得包括一项以上之请求项,各请求项应以明确、简洁之方式记载,且必须为说明书所支持。」规定了申请专利范围之记载要件。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发明专利权范围,以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说明书及图式。摘要不得用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申请专利范围应有明确之文字界定,以对公众产生供示效果,以免公众对专利权人构成侵权。 所有请求项之记载的范畴及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要明确,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由请求项之内容,即可明确了解其意义。所有请求项的说明应简洁,不适合附带商业性宣传用语。每一请求项之申请标的必须根据说明书揭露之内容为基础,且请求项之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揭露之内容。 三、请求项之范畴(Category): 请求项区分为两种范畴: 物的请求项:物质、组成物、物品、设备、装置或系统等。 方法请求项:制造方法或处理方法、用途。 四、请求项之形式: 请求项包含前言部分及主体部分,前言部分描述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主体部分描述技术特征之关系,通常使用一个连接词来串接这两个部分。请求项中所有技术特征界定请求项之范围,故每一项请求项之文字叙述应以简单句子为之。若技术特征的内容及相互关系繁琐复杂,可分段叙述。 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是申请人认为界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该提及商业效益或其他非技术性事宜。请求项可记载化学式或数学式,必要时得有表格,但不得附有插图,且请求项之技术特征,除绝对必要外,不应该指定说明书之页数、行数或图式、图式中之符号。请求项之技术特征得引用图式中对应之符号,应置于括号内,附加于对应的技术特征之后;符号不得作为解释请求项之限制。若有数个实施例,独立项仅须参照最重要实施例之符号。原则上,请求项所载之技术特征应以结构或步骤表现,作为限定条件(limitation);如以纯物质为申请标的时,应以化学名称或分子式、结构式界定;若无法以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界定时,得以物理或化学特性界定;若仍无法以物理或化学特性界定时,得以制造方法界定。惟请求项中应记载申请标的之技术特征,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足以认定该申请标的与先前技术之区别。若请求项之范围能为说明书所支持,得就申请专利之发明以总括(generalization)方式界定。通常请求项总括的方式有下列二种: (1)以上位概念总括。 (2)以择一形式总括。以择一形式明确总括时,并列的各选项应具有类似的本质(nature)且请求项中并列之各发明应符合发明单一性规定。 参考资料: 1. 中华民国专利法。 2.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3. 中华民国专利法施行细则。 4.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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