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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施行细则对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规范(一)
2014-09-01 专利法施行细则对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规范(一): 一、 前言: 现行专利法施行细则对于申请专利范围应记载之事项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发明之申请专利范围,得以一项以上之独立项表示;其项数应配合发明之内容;必要时,得有一项以上之附属项。独立项、附属项,应以其依附关系,依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排列。 独立项应叙明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及申请人所认定之发明之必要技术特征。 附属项应叙明所依附之项号,并叙明标的名称及所依附请求项外之技术特征,其依附之项号并应以阿拉伯数字为之;于解释附属项时,应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 依附于二项以上之附属项为多项附属项,应以选择式为之。附属项仅得依附在前之独立项或附属项。但多项附属项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依附。独立项或附属项之文字叙述,应以单句为之。 」 第十九条: 「请求项之技术特征,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以说明书之页数、行数或图式、图式中符号予以界定。 请求项之技术特征得引用图式中对应之符号,该符号应附加于对应之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该符号不得作为解释请求项之限制。 请求项得记载化学式或数学式,不得附有插图。复数技术特征组合之发明,其请求项之技术特征,得以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表示。 于解释请求项时,应包含说明书中所叙述对应于该功能之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均等范围。 」 第二十条:「独立项之撰写,以二段式为之者,前言部分应包含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及与先前技术共有之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以「其特征在于」、「其改良在于」或其他类似用语,叙明有别于先前技术之必要技术特征。解释独立项时,特征部分应与前言部分所述之技术特征结合。 」 第二十二条:「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中之技术用语及符号应一致。前项之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应以打字或印刷为之。」 二、 请求项之类型: 请求项分为独立项及附属项两种。 1. 独立项 必要技术特征,指申请专利之发明为解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其整体构成发明的技术手段,是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比对之基础。技术特征,于物之发明为结构特征、元件或成分等;于方法发明为条件或步骤等特征。 前言部分之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指与发明有关的装置、组成物、方法等名称,且必须属于说明书中所载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前言部分所载之必要技术特征,仅须记载与申请标的密切相关的共有部分。特征部分应叙明申请标的与该先前技术不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于解释独立项时,特征部分应与前言部分所述之技术特征结合。 2. 附属项 附属项系依附在前之另一请求项,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并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请求项。附属项得避免相同内容重复记载,简洁、明确区分附属项与被依附之请求项,且易于解释请求项。于解释附属项时,应包含所依附请求项之所有技术特征,故附属项为被依附之请求项的特殊实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请求项的范围之内。附属项应叙明所依附之项号,并叙明标的名称及所依附请求项外之技术特征,其依附之项号并应以阿拉伯数字为之。每一独立项得为一项以上之附属项所依附,而附属项得依附独立项或附属项。为了解相关请求项之依附关系,附属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依附,尽量以最适当的方式群集在一起,排列在所依附之独立项之后,另一独立项之前。附属项之记载应包含依附部分及限定部分: (1)依附部分:叙明所依附之请求项之项号及标的名称。 (2)限定部分:叙明所依附请求项外之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 参考资料: 1. 中华民国专利法。 2. 中华民国专利法施行细则。 3.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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