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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申请专利范围撰写(三)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3 一、 前言 根据专利法,「申请专利范围」是用以界定申请专利之发明,其中至少一项以上之请求项,且应以明确、简洁之方式记载各请求项,而也必须为说明书内容所支持。以下针对请求项之范畴、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来探讨之。 二、 何谓明确 具有通常知识者由请求项之记载内容,即可清楚明白其意义而不会对申请专利范围产生困惑不知的情况。根据发明专利实体审查中,具体描述定义: 1. 每一请求项中记载之范畴与必要技术特征应明确,且请求项之间的依附关系必须明确。 2. 说明书、图式及申请时的通常知识,得以辅佐解释以明确传达请求项之记载内容。 三、 请求项之范畴不明确 所有请求项整体之记载应明确,并应与申请标的一致。 1. 发明范畴不明确:例如请求项记载「一种方法或装置,包含……」或「一种方法及装置,包含……」,很明显无法判别是方法或装置。 2. 无法判断所指是物或方法:例如「一种化学物质A的消炎功效」,是。 3. 引用二种以上请求项之范畴:例如「如请求项1之人工心脏或请求项2之制造人工心脏的方法」,同时引用物与方法之请求项范畴。 四、 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不明确 (1) 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不正确: 1. 举例,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与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总和超过100%,请求项记载为「一种组成物X,其由40至60重量百分比的A、30至50重量百分比的B及20至30重量百分比的C所组成」,又60+30+20>100、50+20+40>100、30+40+30=100,其中二组成分组合超过100%,故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属不正确。 2. 举例,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与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总和低于100%,请求项记载为「一种组成物X,其由10至30重量百分比的A、20至60重量百分比的B及5至20重量百分比的C所组成」,又10+60+20<100、20+20+30<100、5+30+60<100,其中三组成分组合低于100% ,故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属不正确。 (2) 无法了解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的技术意义: 举例,请求项记载为「一种包含成分Y之黏着组成物,其黏度为a至b,系依据X实验室之量测方法所测得者……」,即使有通常知识者,无法了解X实验室之量测方法及其测得黏度之技术意义;另一例,请求项记载为「一种以特定方程式A之特定数值限定的产物B……」,其特定方程式A必须要能藉由说明书、图式及申请时之通常知识,叙述教导得到该方程式过程、或者如何决定该方程式之限定数值等,否则有通常知识者无法了解其技术意义。 (3) 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不一致: 举例,请求项记载为「一种制造终产物D之方法,包含从起始物A制造中间产物B的第一步骤,及从中间产物C制造该终产物D的第二步骤……」,第一步的中间产物B与第二步的中间产物C,明显属于不同物之技术特征,无法判别中间产物是B、C或二者都是。 (4) 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与技术无关: 举例,请求项记载为「一种资讯传送媒介,用于传送特定电脑程式……」,未清楚交代资讯传送媒介与该电脑程式之间的任何技术关系,无法仅透过传送媒介具有资讯传送之固有的功能,用以判别技术关联。 (5) 以择一形式界定发明所致之不明确: 举例,请求项记载为「一种化合物X,……其取代基Y系选自由卤素、氯及烷基所组成之群组……」,其中“卤素”为“氯”的上位概念,不可以将二选项择一形式并列之。将上位概念特征与下位概念特征并列,会造成请求项不明确。 五、 结语 除了请求项之范畴、界定发明之技术特征,应该明确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之请求项之外,发明专利也应清楚呈现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以及解决问题后所产生功效,使说明书清楚易懂、明确定义该技术特征,使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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