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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边境保护措施条文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4 一、 前言 民国56年在关税法第十五条,早订定关于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之物品不得进口输入,而商标法、著作权法分别已修正制定相关之边境保护措施,迄今专利法尚未予以修正,以有效禁止外国侵权竞争产品之进入我国,未能具体落实专利权之边境保护。 二、 边境保护措施 Apple于2010年向我国知名大厂HTC提起专利诉讼,于隔年12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诉请「禁止进口令」,导致HTC新款手机延后上市错失庞大商机。国际大厂因专利诉讼申请禁止进口之案例屡见不鲜,而各国边境保护之法源依据,如美国「关税法337条」、欧盟「有关保护智慧财产权之边境措施规则」、日本「关税法及关税法施行令」、韩国「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调查及工业损害赔偿法」以及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我国关于「专利法增订部分条文草案」(专利边境保护措施条文),经立法院于103年1月3日三读通过,103年1月22日总统令公布,由行政院核定自103年3月24日施行。 三、 专利法第九十七条之一至第九十七条之四条文 以下对其增修条文内容作简述,其重点为“查扣程序”、“废止查扣”及“损害赔偿”三部分,详细条文内容请参照专利法。 (1) 第九十七条之一 专利权人对进入我国产品有侵害其专利权之疑虑,可以向海关申请查扣;申请人需提供该进口物之保证金与担保;海关受理查扣时,需通知申请人与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可以提供该进口物保证金之二倍,以要求海关停止查扣;海关需检视查扣物内容;若判侵权,被查扣人应负担所有相关费用。 (2) 第九十七条之二 以下情况则海关废止查扣,法院裁判驳回侵权、不属侵害专利权之物者、申请人申请废止查扣,同时申请人应负担所有相关费用。 (3) 第九十七条之三 如果法院确定判决被查扣人没有侵权时,对于被查扣人因查扣所产生之损害应予以赔偿;如果双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时,担保金或反担保金可向海关申请返还。 (4) 第九十七条之四 申请查扣、废止查扣、检视查扣物、保证金之提供返还相关程序、应备文件及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 四、 结语 根据新修正专利法,专利权人可向海关申请查扣侵权的标的物,以强化专利边境保护措施;是一种符合现今国际潮流「禁止进口」规范,以保护我本土境内产品竞争力之大门卫兵。 参考 专利法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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