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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明确之请求项记载(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4 一、 前言 请求项记载务求明确、简洁,除了明确保护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外、更可达到审查简便、减少审查误判之双赢目标。以下针对连接用词、数值界定方面之不明确记载作说明。 二、 使用「除…之外」、「非…」或类似负面词性用语。 为了回避先前技术,可能会采用负面词性用语,但却造成请求项之特定技术领域不明确。以下举例解说: (1) 若说明书与实施例中无揭露,则请求项不可使用「非…」。 例如请求项中「使用一非○○○,将……」,像是“使用一非切削加工方式,将该踏板端封口。”、或“使用一非沉积镀膜方式,将该导电薄膜成形在基板上。”,二者以通常知识而言,只指出非切削加工却无法明确指出以何技术加工而成;相同地,非沉积镀膜方式也无法明确教导以何其他方式得以成形。所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法了解其范围,造成请求项不明确。 (2) 若说明书与实施例中已揭露,则请求项可以使用「非…」。 例如请求项中出现「非圆管形态」之用语来界定技术特征,因为管之型态难以正面词性用语列举,只要说明书中讲述先前技术均为圆管形态,且实施例中已揭露揭露椭圆管形,则不会造成请求项不明确;又请求项中使用「非平行」,但说明书已揭露“垂直或斜交但不平行”技术特征,则不会造成请求项不明确。 三、 数值界定用语「大于」、「小于」、「至少」、「至多」、「以上」、「以下」。 在请求项中使用数值界定的用语,须明确指出最小值或最大值,或包含0或100%如「0~X%」数值界定之类似用语。 (1) 不适当之数值界定: [申请专利范围] 一种清洁剂组成物,包含成分A及成分B,其中成分A之含量为80至90重量%,成分B之含量为至多10重量%。 [说明] 从“B含量至多10重量%”得知,若B为0重量%则表示不从在B成份,明显与请求项中“B是清洁剂组成物产”逻辑产生矛盾,故造成请求项不明确。 (2) 适当之数值界定: 请求项中数值界定必须符合物理本质上逻辑关系,依照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之范围,或在说明书与实施例中已作数值范围关系之呈述,则属于适当之数值界定。以下举例: 1. 关于长度,理论上长度不至于是0,所以界定长度时可使用“L<100mm”类似之用语。 2. 关于数量,可清楚明白之数量,例如“有二个以上之凹槽者”之用语。 3. 在说明书或具通常知识可得知,不能或无法界定下限数值时,例如“0.036%以下之X物质”之用语。 4. 在说明书中已有相关操作温度之呈述,例如请求项中“高于55℃之温度进行”、“至少780℃之温度进行热处理”,则可使用来界定操作之温度。 四、 结语 除了该技术领域中通常的表现方式、或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范围之外,说明书与实施例中有无揭露相关型态种类或数值界定等,将导致请求项是否明确。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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