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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专利法的法定期间(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 申请人为有关专利之申请及其他程序,迟误法定或指定之期间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不受理。但迟误指定期间在处分前补正者,仍应受理。 申请人因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迟误法定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三十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回复原状。但迟误法定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请回复原状。 申请回复原状,应同时补行期间内应为之行为。 」 前述条款,主要规范延误专利法所规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间所需承担的后果。所谓法定期间指的是由法律(专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指的是由专利主管机关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专利法所规范的期间,通常是由事实发生日(例如公文函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隔日开始起算。如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有关期间之计算,其始日不计算在内。」 但是,若是计算专利权期限(专利权到期日),则由专利申请日当天开始起算,如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当日起算。」因此,在专利法规中,「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设计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所规定的专利权期限,都是从申请日当天开始算起。 三、专利法规定的期间: 专利法法律条文 起算点 期限 事由 第八条第三项 书面通知到达后 六个月内 受雇人完成非职务上之发明、新型或设计,雇用人表示反对之期限。 第十八条 公示送达刊登公报后 满三十日 审定书或其他文件无从送达者,应于专利公报公告进行公示送达。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例外不丧失新颖性事实发生之后 六个月内 主张例外不丧失新颖性。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申请日后 四个月内 检送生物材料寄存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最早之优先权日后 十六个月内 主张优先权者检送生物材料寄存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最早之优先权日后 十六个月内 主张优先权者检送优先权申请文件。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最早之优先权日后 十六个月内 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的期限。 第三十条第一项 自先申请案申请日后 逾十二个月 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第三项 先申请案申请日后 逾十五个月 主张国内优先权之后申请案,撤回优先权主张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后 三十日内 核准审定后申请分割案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专利案公告后 二年内 真正专利申请权人提起举发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举发撤销确定后 二个月内 真正专利申请权人对举发撤销确定的相同发明申请专利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自申请日后 十五个月内 发明专利申请案因被撤回而不予公开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申请日后 三年内 申请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申请分割或改请后 三十日内 分割案或改请案的请求实体审查的期限。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公告之日起 二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于早期公开的补偿金请求期限。 第四十八条 审定书送达后 二个月内 申请再审查的期限。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中华民国专利法。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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