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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专利法的法定期间(二)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4 三、专利法规定的期间:(续) 专利法法律条文 起算点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发明专利核准审定书送达后 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和年费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缴费期限届满后 六个月内。发明专利审定核准,逾期缴费者,缴纳证书费和两倍年费的期限。 第七十条第二项 补缴期限届满后 一年内 未于补缴期限内缴纳第二年以后年费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三倍年费的期限。 第八十条第二项 撤回举发通知送达专利权人后 十日内 专利专责机关将撤回举发之事实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反对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 自有侵权行为时起 二年 十年 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的请求权消灭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不予专利之审定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 逾三十日 改请专利类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二款 原申请案不予专利之审定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 设计专利/衍生设计专利之间互相改请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请案于不予专利之处分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逾三十日 发明专利改请设计专利的期限、新型专利后改请设计专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 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后 六个月 设计专利申请案主张优先权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 最早之优先权日后 十个月、十个月 设计专利申请案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设计专利申请案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的期限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中华民国专利法。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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