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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专利法的法定期间(二)
中华民国专利法的法定期间(二)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4

三、专利法规定的期间:(续)
专利法法律条文 起算点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发明专利核准审定书送达后 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和年费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缴费期限届满后 六个月内。发明专利审定核准,逾期缴费者,缴纳证书费和两倍年费的期限。
第七十条第二项 补缴期限届满后 一年内 未于补缴期限内缴纳第二年以后年费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三倍年费的期限。
第八十条第二项 撤回举发通知送达专利权人后 十日内 专利专责机关将撤回举发之事实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反对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 自有侵权行为时起 二年 十年 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的请求权消灭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不予专利之审定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 逾三十日 改请专利类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二款 原申请案不予专利之审定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 设计专利/衍生设计专利之间互相改请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请案于不予专利之处分书送达后 逾二个月、逾三十日 发明专利改请设计专利的期限、新型专利后改请设计专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 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后 六个月 设计专利申请案主张优先权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 最早之优先权日后 十个月、十个月 设计专利申请案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设计专利申请案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的期限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中华民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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