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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举发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3 一、前言: 如果通过核准而公告的专利案,被发现:(1)违反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要件,即产业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专利法第21至24条) (2)违反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专利法第31条第32条第1项) (3)专利说明书内容未充分揭露,或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未能了解其内容,而据以实现(专利法第26条)(4)分割、修正或更正、改请后之申请案或外文本,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第34条第4项、第43条第2项、第44条第2-3项、第67条第2-4项、第108条第3项)(5)发明专利权人非发明专利申请权人(限于利害关系人)(第71条第1项第3款、第71条第2项),则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得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举发。 二、提出举发的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举发,应备具申请书,载明举发声明、理由,并检附证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申请文件补正事项管理作业要点第五条:「五、申请异议或举发应检附规费及下列文件资料:(一)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举发申请书一式四份。(二)理由及证据(书证应检附原本。异议案应检附书证复制本二份;举发案三份)。(三)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影本。(四)委任代理人或指定第三人为送达代收人者,应检附委任书。」 举发申请书所应记载之内容事项:1.被举发案之申请案号、专利名称、专利证书号数。 2.被举发人资料。 3.申请举发日期。 4.举发人资料。 5.举发签名或盖章。举发之理由及证据(证据为书证者,应检附原本或正本其所检附影本者,应证明与原本相同)。 举发理由应说明举发人所主张之法条及具体事实,并叙明各具体事实与证据间之关系,配合举发声明中所主张应撤销专利权之请求项次,逐项论述请求项中所载之技术特征与各证据中所载之技术内容的对应关系及比对结果,并说明所依据之法条及其内容。 三、举发审查成立: 根据专利法第八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经举发审查成立者,应撤销其专利权;其撤销得就各请求项分别为之。发明专利权经撤销后,有下列情事之一,即为撤销确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济者。二、提起行政救济经驳回确定者。发明专利权经撤销确定者,专利权之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可分项撤销。是否撤销确定,应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救济或提起行政救济经驳回确定者,始为撤销确定。经撤销之专利权,自始即有不应核准之情事,既自始无法取得专利权,则其专利权应溯及既往消灭,是故明文规定专利权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中华民国专利法。 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4. 专利申请文件补正事项管理作业要点(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091000300-093052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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