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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授权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5 一、前言: 专利授权意指专利权人同意让其专有排他的专利权利授予被授权人实施,以进行制造、贩卖与使用。 二、专利授权的意义: 专利的排他权可经由授权契约让与授权人实施其专利,并允诺不起诉被授权人侵权的一种协议。 关于「实施」的定义,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明文规定:「物之发明之实施,指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之行为。方法发明之实施,指下列各款行为:一、使用该方法。二、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之物。」所谓「物之发明」,包括物品发明与物质发明。实施该发明的具体行为有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及进口。行为人只有从事这五种行为中至少一种,才有侵权的行为。所称「为贩卖之要约」,包括意图销售专利产品之行为,如于物品上标示售价并陈列、于网路、报章杂志或其他传播媒体为广告等。 三、专利授权的种类: 1. 专属授权:专利权人将其专有之制造、贩卖、为贩卖之要约及使用之排他权利全部且无限制地授予被授权人实施。 2. 非专属授权:专利权人保留其再授权或另授权他人的权利,仅一部分或有限制地授予非专属被授权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人仍有权自己使用其专利并且继续将专利的实施权转让给他人。 3. 交互授权:专利权人双方约定在特定技术领域下相互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据以分享彼此的专利技术。 4. 专利联盟:将一个专利权人或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同意交换专利权,透过中介的公司或组织,再授权给第三方。 四、专利的强制授权: 强制授权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依政府部门依法律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藉由国家的强制力强制性地授予第三人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特权。关于强制授权的法律规定,明订于专利法的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一条: 1. 强制授权的主要目的在于:(1)因应国家紧急危难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专利法第87条第1项) (2)增进公共之利益(专利法第87条第2项第1款)(以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为限) (3)促进专利技术的利用(专利法第87条第2项第2款)(以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为限) (4) 防止专利权之滥用,如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专利法第87条第2项第3款)。 2. 规定强迫授权申请人应给予专利权人适当的补偿金:「强制授权之审定应以书面为之,并载明其授权之理由、范围、期间及应支付之补偿金。」(专利法第88条第3项)。 3. 强制授权的效力仅止于国内:「强制授权之实施应以供应国内市场需要为主。」(专利法第88条第2项) 4. 强制授权的实施权,应与强制授权实施有关之营业一并转让、信托、继承、授权或设定质权:「强制授权不得让与、信托、继承、授权或设定质权。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之强制授权与实施该专利有关之营业,一并让与、信托、继承、授权或设定质权。二、依前条第二项第二款或第五项规定之强制授权与被授权人之专利权,一并让与、信托、继承、授权或设定质权。」(专利法第88条第5项) 5. 当某一项发明专利权被准与强制实施后,不妨碍他人就其同一发明专利权再取得实施权:「强制授权不妨碍原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专利法第88条第4项) 6. 当强制授权实施的原因消灭时,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废止强制授权的实施:「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废止强制授权:一、作成强制授权之事实变更,致无强制授权之必要。」(专利法第89条第2项第1款)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中华民国专利法。 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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