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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边境保护措施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5 一、前言: 为强化对专利权之保护,加强执行专利权边境管制措施,即专利权人得提供保证金或相当之担保,书面向海关申请查扣有侵害其专利权之虞之进口物;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担保以废止查扣。 二、专利: 专利法第九十七条之一至第九十七条之四明文规定专利权边境管制措施。 专利权人有正当理由怀疑有侵害其专利权之物进口,为防止造成损害,得申请海关查扣该侵权物。申请查扣之程序应以书面申请,并解释清楚侵害之事实并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以顾及申请人与被查扣人双方权益。海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实施查扣,有义务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可提供二倍保证金或相当之担保请求废止查扣。海关依申请所为查扣,着重专利权人行使侵害防止请求权之急迫性,至于查扣物是否为侵害物,尚不得而知。海关在不损及查扣物机密资料保护之情形下,得依申请同意其检视查扣物。查扣物经确定判决认属侵害专利权之物者,被查扣人应负担查扣物之货柜延滞费、仓租、装卸费等有关费用。 专利法第九十七条之二规定海关废止查扣的措施和条件:一、申请人于海关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内,未依第九十六条规定就查扣物为侵害物提起诉讼,并通知海关者。海关得视需要延长十二日,不区分工作日或例假日。二、申请人对查扣物为侵害物所提诉讼经法院裁判驳回确定者。三、查扣物经法院确定判决,不属侵害专利权之物者。四、申请人申请废止查扣者。五、被查扣人缴交保证金或担保。废止查扣事由,均属可归责于申请人之情形,对当事人两造权益造成影响之诉讼程序进行可能之结果,依诉讼程序先后排列。 专利法第九十七条之三规范查扣所生之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及损害赔偿,其请求返还之事由及受偿范围。查扣物经法院确定判决不属侵害专利权之物者,申请人应赔偿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保证金所受之损害。申请人就其缴交之保证金,被查扣人就其所缴交之保证金,与质权人有同一权利。但所规定之货柜延滞费、仓租、装卸费等有关费用,优先于申请人或被查扣人之损害受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应依申请人之申请,返还按所规定缴纳之保证金: 一、申请人取得胜诉之确定判决,或与被查扣人达成和解,已无继续提供保证金之必要者。二、因废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损害后,或被查扣人取得胜诉之确定判决后,申请人证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间,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权利而未行使者。三、被查扣人同意返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应依被查扣人之申请,返还其所缴纳之保证金: 一、因废止查扣,或被查扣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已无继续提供保证金之必要者。二、申请人取得胜诉之确定判决后,被查扣人证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间,催告申请人行使权利而未行使者。三、申请人同意返还者。查扣物经法院确定判决不属侵害专利权之物者,申请人理应赔偿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损害;申请人提供保证金在担保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反担保所受之损害;被查扣人提供保证金,在担保申请人因被查扣人提供反担保而废止查扣后所受之损害,所以申请人的保证金与被查扣人的保证金,与质权人有同一之权利。所规定之货柜延滞费、仓租、装卸费等有关费用,属实施查扣及维护查扣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为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所应支出之有益费用,故明定应优先于申请人或被查扣人之损害受偿。 专利法第九十七条之四规定申请查扣、废止查扣、检视查扣物、保证金或担保之缴纳、提供、返还之程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经济部会同财政部订定「海关查扣侵害专利权物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 1.中华民国专利法。 2.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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