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美国特殊专利案申请态样
美国特殊专利案申请态样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5

一、前言:
美国有特殊的专利案申请态样,包括暂时申请案(PA)、继续申请案(CA)、部分继续请案(CIP)、分割案(DA)及请求继续审查案(RCE)等。
二、暂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暂时申请案」,并且在十二个月内提出正式申请案后,可获得以暂时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的日期,逾期一年没提出正式申请案的话,暂时申请案自动失效,且不能取得申请日的优惠。暂时申请案不需提交申请专利范围。
三、延续申请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相同正式申请案提出第二次申请,可使用尚在审查阶段的先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目的是为了申请不同的请求项范围。为了争取核驳的部分申请专利范围,或继续尝试全部被核驳的专利申请范围时为之。
四、部分延续请案(Continuation in part application):
可增加新事物(new matter)或加入未曾揭露的事物,例如发展中的新技术,于原申请案中,可主张原申请案的优先权日。需要有较原申请案中至少一位共同发明人。
五、分割案(Division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尚在审查阶段所提出的申请,通常在第一次核驳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官员若指出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源自(d​​irected)多个发明,要求在原申请案中选择一个发明,其他的发明则另案申请,这些另案申请的专利案即称为分割案。
六、请求继续审查案(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在连续遭到核驳时所提出继续审查的要求,申请人通常在收到最终核驳后六个月内提出,必须提交陈情书及规费。陈情书包括对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示的修正、新的答辩理由或可以支持可专利性的新证据。不适用于设计专利申请案及暂时申请案。
参考资料:
1.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