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著作权所有,非经同意不得翻印转载或以任何方式重制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专利侵权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9 一、前言: 专利侵权的定义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的要件: 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包括国家或地区的有效专利、专利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未遭举发撤销、按期缴纳专利年费。 2. 有专利侵害的行为事实: 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 3. 侵权人有故意或过失: 侵权行为人明知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仍然执意去做,属于故意的行为。侵权行为人没有去查阅专利公报之专利,以至于他所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已经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属于过失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三、侵权的损害与赔偿: 1. 故意罚三倍:故意侵权的代价是可能遭到判罚三倍损害赔偿,外加对方的律师费用。根据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依前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2.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被侵权人知道有侵犯专利权的人起开始,可以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此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两年。自被侵权人知道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起开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此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十年。根据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二项及前项所定之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3. 发明人的姓名表示权:发明人对于其所发明的专利有姓名表示权的行使权利,一旦姓名表示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姓名表示权或回复名誉。根据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发明人之姓名表示权受侵害时,得请求表示发明人之姓名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必要处分。」 参考资料: 1. 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著,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 中华民国专利法。 浏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