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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之修正案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9-09 一、前言: 专利专责机关于审查和再审查发明专利的阶段时,得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正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 二、修正案的限制: 1. 于审定前或再审定前为之。 2.申请人仅得以在通知之期间内修正。 3.修正申请专利范围:(1)请求项之删除。 (2)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 (3)误记之订正。 (4)不明了记载之释明。 三、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九条规定,于审查和再审查发明专利的阶段时,申请人可以主动申请修正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专利专责机关也可以依职权通知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间内作修正。 申请案于审定前,虽然对于取得申请日之原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得进行修正,但是不可以增加未揭露的事项,也就是说,不能够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若是先提出外文本再提出中文本的申请案,则可提出误译之订正的修正案。如修正本没有增加新事项,视同申请阶段所提出,之后审查均依照修正本。 已通知限期申复者,申请人仅得于指定期间内修正。专利专责机关对申请案已进行实体审查后,为避免申请人一再提出修正致延宕审查时程,故通知申复,申请人仅得于审查意见通知函所载指定期间内提出修正,唯独不另外加限制申请人在该指定期间内提出修正的次数。 专利专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最后的通知。当申请人接获最后通知后,所提出之申复或修正内容,不能任意变动已审查过之申请专利范围,如此一方面不会浪费原已投入之审查人力,达到迅速审查之效果,他方面能保持各申请案间之公平性。 申请人所提出之申复或修正,如克服先前审查意见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专利事由,且无其他不准专利事由者,应予核准审定。如仍无法克服先前审查意见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专利事由,亦即仍有先前已通知之任一项不准专利事由者,得作成核驳审定。此外,若申请人虽已克服先前审查意见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专利事由,但因修正而产生新的不准专利事由,仍须通知申请人申复或修正时,得发给最后通知。由于最后通知将限制后续申请专利范围之修正,故在发给最后通知前,应考虑是否已给予申请人适切修正之机会,如先前审查意见不当,或仍有漏未通知之不准专利事由,即不得发给最后通知;经申请人修正后,虽克服审查意见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专利事由,惟审查时另发现先前审查意见未通知之不符记载要件情事,该情事经由误记订正或不明了记载之释明,简单修正请求项即可克服者,为避免申请人于修正后另产生其他不予专利事由而延宕审查时程,亦得径为最后通知,以简化后续审查程序;另于得作成核驳审定之情形中,如认发给最后通知亦不致延宕审查时程者,得先不作成核驳审定,而发给最后通知以给予申请人再次修正之机会。 发给最后通知后,申请专利范围之修正须符合请求项之删除、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误记之订正及不明了记载之释明等限制事项。 申请人所为之修正,如违反修正期间或最后通知后之修正限制者,专利专责机关得径予审定,并于审定书中叙明不接受修正之事由,不单独作成准驳之处分,申请人如有不服,仍得以审定之结果提起救济。申请人如仅违反修正期间,基于限制修正期间之目的在于避免延宕审查时程,倘逾限提出之修正,系对应审查理由或仅为形式上之小错误,可为审查人员接受者,该逾限提出之修正仍有受理之可能。 为避免因分割申请而对相同内容重复进行审查程序,专利专责机关针对原申请案或分割后之申请案其中一案发给审查意见通知函后,对于原申请案或各分割后之申请案其中任一案件应发给之审查意见通知函内容,如与已发给之审查意见内容相同者,得对于各该申请案径为最后通知。 参考资料: 1. 中华民国专利法。 2.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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