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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台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简述台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10

一、 前言

被誉为安倍维新的日本安倍晋三政府,所执行的经济政策之“三支箭”全力推行日本经济再生,带领日本景气渐渐复苏中。而在今年6月经济增长战略会议中,更提出5年内希望将日本的技术力提升至世界第一的目标。更重要,希望藉由「专利审批快速通道」与外国智财局缔结协定,透过方便迅速获得专利之方式,鼓励海外企业申请日本专利强化日本之产业国际竞争力。目前日本已与美国、中国、德国等28个国家签署协定,签署国家数目仍在持续增加。
台日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试行计画,自101年5月起开始实施且成效显著,而103年已修正为增强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试行计画。

二、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1)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
1. 专利申请案之部分或全部请求项,在第一申请局经过实质审查获准专利之后。
2. 提供第二申请局上述资料,使第二申请局得以利用第一申请局的检索与审查结果,加速该案件审查。

(2) 已公开专利申请案才可以提出PPH申请:
为符合专利制度申请案公开的精神,避免利用PPH作为申请案件核准之试探,在尚未公开前撤回专利案件之申请,违反专利制度意义,否则应于提出PPH时一并提出提早公开申请。
1. 发明专利申请人才可提出。
2. 新型和设计专利不适用PPH。

三、 增强型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相较于一般型PPH,属于国际间签订PPH类型中的进阶增强版,可适用受惠之专利申请案范围更宽广:
1. 不再受限于仅第一申请局的审查结果才能为后申请局所参考。
2. 双边之专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审查结果,均可据此向另一个专利局提出PPH审查。
在增强型PPH中为达加速审查之精神,原第一申请局非限定台湾或日本,取决于审查结果快慢以作为依据。假设台湾申请案依据PPH到日本提出专利申请,但日本先发出审查结果,此时就可以据此回来向智慧财产局提出PPH的申请,以加速审查。

四、 请求项之充分对应

根据智财局对于PPH中之解释:
1. 可核准的请求项,「范围相同或更为限缩」。
2. 所谓「范围相同」:指请求项范围完全相同或仅有翻译文字差异。
3. 所谓「范围更为限缩」:指将对应之外国对应申请案请求项进一步加入为说明书所支持之另外技术特征,即作进一步限定之修正,此类请求项请尽量以附属项形式请求。

五、 结语

近年来各国均以互相签署通过PPH方式来加速审查,除了吸引更多企业愿意申请意愿,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重要指标;我国智财局近年也与他国开始签署PPH,藉由双方专利局相互利用检索与审查,以加速专利申请案之审查速度、更间接提升我国整体专利品质。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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