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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专利申请之修正(二)
简述专利申请之修正(二)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9

一、 前言

针对申请专利范围不明确或他因素提出修正时,修正后之申请专利范围所记载事项,不可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亦即必须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记载的,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而能直接了解之。

二、 申请专利范围修正之项目

(1) 允许的增加:
1. 请求项中增加技术特征,对请求项作进一步限定。
2. 将仅揭露于图式、而未揭露于说明书之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以文字撰写载入原请求项中,或另形成新的请求项。
3. 未涵盖说明书之部分标的或另一实施例时,可以将其并入某一请求项之中、或另外增加一项或多项请求项。
4. 增加数值限定。
5. 以方法界定产物之请求项,可以将该物化数据增列于请求项中。

(2) 允许的删除:
1. 删除一项或多个请求项。
2. 将原独立项进一步减缩;可以删除独立项而附属项成为新的独立项,或合并独立项与附属项成为新的独立项。
3. 删除请求项中之部分技术特征后,仍能呈现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整体技术手段者。同时需符合三要件:
a.该技术特征不是被解释为必要的;
b.该技术特征的功能于解决技术问题上并非是不可或缺的;
c.删除该技术特征之同时可不须借修正其他的特征来作补偿。
4. 删除请求项中所记载之非属技术特征之功效、用途等非必要事项。
5. 请求项中排除与先前技术重叠部分之技术内容。

(3) 允许的变更:
1. 变更为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
2. 请求项数值限定之变更。
3. 将请求项某技术特征,置换为说明书中针对该技术特征本身,所记载之整体详细组成或构造。
4. 变更独立项之范畴、标的名称或技术特征。
5. 变更附属项的依附关系或限定部分。
6. 对于独立项之技术特征或附加某技术特征所,形成之另一个独立项改写为附属项。
7. 符合发明单一性规定之二独立项,改写为引用记载形式之独立项。
8. 说明书中所揭露之技术特征取代请求项之技术特征。

三、 不允许的修正

(1) 不允许的增加
1. 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已明确且充分揭露,却再增加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未记载之技术手段。
2. 增加通常知识中之技术,但非属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明确记载。
3. 增加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自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记载之事项,所不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的用途或功效。
4. 增加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未提及的附加成分,导致引进申请时所没有之特殊效果。
5. 增加图式,但所表达之内容未揭露于申请时说明书。

(2) 不允许的删除
1. 变更了发明标的,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2. 删除原请求项之部分技术特征,减少了限定条件;反却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3. 删除已经明确被认定为申请专利之发明所不可或缺的性质、功能、效果、用途等用语,其结果变更了发明标的。

(3) 不允许的变更
1. 上位概念发明变更为下位概念发明,而下位概念发明未记载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中。
2. 变更发明之范畴,而不同范畴之发明内容未记载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中。
3. 部分技术特征改变后之技术内容,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4. 部分技术特征之用语置换后,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5. 将不具有技术性之发明,变更为具有技术性之发明。
6. 将不能实施之发明,经由修正为能实施发明之技术内容。
7. 不明确的内容改为明确内容而引进新事项。
8. 修正后不能为申请时说明书所支持,或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之部分内容相牴触。

四、 结语

申请专利之修正,除了增加申请人发明获准专利之机会外,同时也缩短审查时间提升审查效率,制造双赢局面;进一步,明确清楚的专利内容对于日后专利保护与侵权等等更加有助益。


参考
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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