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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专利申请之修正(一)
简述专利申请之修正(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9

一、 前言

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发明专利时,所提出之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在专利专责机关于审查时,依据专利法第43 条之规定,得依职权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正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以下根据专利审查基准,简述专利申请之修正。

二、 修正之时机

1. 专利申请案经实体审查后,在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之前。
2. 在初审核驳审定后,提出再审查的话。

三、 说明书修正之项目

申请案于审定前,虽然对于据以取得申请日之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得进行修正,但修正之结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项,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

(1) 发明名称
简明表示所申请发明之内容,不得以无关文字应且使用简短明确词句。
1. 修正后仍为相同方法或物品。
2. 修正以符合申请专利范围之申请标的。

(2) 技术领域
不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范围之原则下,可以修正技术领域;修正申请专利范围时,技术领域亦应与修正后之申请专利范围范畴相对应。

(3) 先前技术
当初申请时,虽已引述特定先前技术文献、并未详细叙述内容时,补充叙述该文献的详细内容,不构成引进新事项。另外,以下不得补充增加先前技术:
1. 增加用以据以实现该发明。
2. 补救申请时说明书内容揭露不明确。

(4) 发明内容
1. 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
2. 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
3. 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

(5) 图式简单说明
得以修正图式简单说明:
1. 与发明内容或实施方式之内容不一致。
2. 漏载图式简单说明。

(6) 实施方式
若申请专利范围已明确记载之实施例,但说明书及图式未揭露或揭露不足,可将申请专利范围所记载该实施例之内容,增加于说明书及图式中。但所增加实施例,不可以构成「新事项」之实施例;若从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从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可以直接且无疑问而了解之,则非属于新事项之实施例。而补充实施例时,需注意不允许额外加入特定技术特征于实施例中,如增加成分或再揭露特定物等超出说明书所支持。

(7) 符号说明
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图式已明确记载,得以修正于符号说明栏加入该等记载。

四、 结语

申请人为了优先取得申请日,通常尽速将发明送审专利,导致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也常会发生错误、缺漏或内容不清楚等缺失。因此,为使申请专利之发明,能明确且充分揭露,得允许申请人修正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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