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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草药相关发明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9 一、 前言 根据专利审查基准规定,「中草药」涵盖植物、动物、矿物、藻类、蕈类等天然物或其萃取物或组成物,但不包括单一化合物或其组成物。相较于西药,一般中草药所含成分大多不明,即使经分离、纯化等仍不容易辨别出具特定结构之单一活性物质。 二、 请求项之范畴 在专利审查基准规定,以中草药相关发明为申请标的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关于医药品、饮食品、化妆品、药用材料、医疗器材或装置等,以及制造方法、处理方法与用途等,针对请求项之范畴以下说明。 (1) 物之请求项 1. 中草药组成物:例如「一种中草药植物杀虫剂」。 2. 中草药萃取物:例如「一种蜂胶萃取物」或「一种北豆根萃取物」。 3. 中草药剂型,例如「一种收腹露」或「一种创伤贴布」。 4. 含中草药之饮食品、化妆品:例如「一种中草药营养口服液」。 5. 含中草药之药用材料:例如「一种含中草药之蛀牙填补剂」。 6. 含中草药之医疗器材或装置:例如「一种中药蒸汽针灸仪」。 (2) 方法之请求项 1. 中草药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中草药植物杀虫剂之制造方法」。 2. 中草药萃取方法:例如「一种银杏叶萃取物之制造方法」。 3. 中草药炮制方法:例如「一种当归之炮制方法」。 4. 中草药剂型制备方法:例如「一种具有良好崩解性之汉方锭剂制法」。 5. 含中草药之饮食品、化妆品之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中草药营养口服液之制备方法」。 6. 含中草药药用材料之制备方法:例如「一种含中草药之蛀牙填补剂之制备方法」。 7. 含中草药之医疗器材或装置之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中药蒸汽针灸仪之制备方法」。 8. 中草药之品质监控方法:例如「一种鉴定人参成熟度之方法」。 (3) 用途之请求项 1. 中草药之医疗用途:例如「一种桧木萃取物用于制备治疗皮肤龟裂疾病的药物的使用」。 2. 中草药之非医疗用途:例如「一种雄黄做为杀昆虫剂的用途」。 三、 非属发明之类型 (1) 自然法则本身: 例如「一种中医五行原理…」,其利用事物属性的五行原理于中医学基本原理,不符合发定义。 (2) 单纯之发现: 例如野生人参仅属单纯发现,不符合发定义;但野生人参萃取液,因有人为技术介入,具有技术性符合发明之定义。 (3) 违反自然法则者: 例如「长生不老」违反学理且也无法实施此发明,故属非可供产业利用之发明。 (4) 非利用自然法则者: 只是依中医学理约定俗成之规则或进行的方法,如「○○气功法则」、「四君子汤加减处方」本身不具有技术性,不符合发明之定义。 (5) 非技术思想者: 例如「治疗中风」属于抽象构想或欠缺具体技术手段之概念,仅为意图解决问题的愿望或想法。 四、 法定不予发明专利之标的 (1) 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 例如「一种龙胆草新品种」为植物新品种,应不予专利。 (2) 人类或动物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 考量伦理道德,中草药相关发明之标的为“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处理疾病的方法,法定不予发明专利之标的。例如「一种中医的脉诊方法」或利用「中医推拿手法治疗骨折、脱臼…」。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教导如何自杀、堕胎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应不予专利。 五、 结语 由于,中草药上单方与复方之运用特色也是西药发明上所少见,也难以一般医药发明专利规范之。故中草药发明的专利制度化,激励活络中草药与中医之产品市场规模化,除了鼓励中草药领域的创新发明外,更提升产业层级开拓更广大中草药与中医之市场。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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