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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优先权及优惠期
简介优先权及优惠期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5

一、 前言

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分为「国际优先权」及「国内优先权」二​​种,无论是国际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后申请案能以基础案或先申请案之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主张优先权的话,其专利要件之审查,以优先权日为基准。

二、 申请日

依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案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当申请人于申请专利时,若有缺漏或疏失“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与图式” 要件来作为申请日之判断,经自行补正或限期补正而补正的话,其补正之日即为申请日;超过期限未补正的话,申请案将不予受理。仅设计专利之图式若有部分缺漏时,可参照发明专利图式之部分缺漏的处理原则办理。

三、 国际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基本原则,指专利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提出第1次申请后,于法定期间内以同发明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可以主张回溯到第1国申请时之申请日,称之国际优先权。

(1) 优先权之基础案:
即使撤回、抛弃、不受理或核驳优先权之基础案,亦不影响后续向他国申请案主张之优先权。虽然美国或澳洲可提临时申请案,属于非正式专利申请案,但仍可被后申请案予以主张优先权。

(2) 优先权之期间:
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为12个月,设计专利申请案为6个月,若具2个以上基础案时,优先权期间以最早之基础案作基准,其申请日之次日起算。

(3) 优先权之更正:
“第1次申请日”记载错误时,可更正声明与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致。如果申请国家与受理国家同时记载错误“第1次申请日”时,不得请求更正。

(4) 优先权之复权:
如果申请专利时未主张优先权、未声明第1次申请之申请日、或受理申请国家视未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必须在最早之优先权日后16个月内(设计专利申请案为最早优先权日后10个月),可以申请回复优先权之主张。

四、 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后,使先申请案为基础,得以补充改良,再申请专利。国内优先权规定仅适用于发明及新型专利,不适用设计专利;换言之,设计专利申请案不得主张国内优先权,亦不得作为先申请案,以作为主张国内优先权。主张国内优先权之期限为12个月,自先申请案申请日之次日起算至后申请案之申请日当日。以下申请注意事项:

1. 若主张国际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之申请案,后申请案不得再次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否则会实质延长优先权期间。
2. 同一先申请案被2个以上之后申请案主张国内优先权时,申请人必须叙明非一发明二申请。
3. 分割案、改请案已经援用原申请案之申请日,故被后申请案不能再次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4. 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处分确定的话,不得被后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5. 先申请案已经撤回、抛弃或不受理的话,该申请案已不复存在,不得被后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6. 分割案与原申请案之申请日相同,即无先后申请之区别,故分割案不以原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五、 优惠期

因实验而公开(限于发明、新型)、刊物发表、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或非本意而泄漏等情况,而造成申请前已见于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申请人必须在事实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此公开事实不致使其丧失新颖性或进步性。此6个月期间内,便称为优惠期。

六、 结语

介绍国内外优先权与优惠期后,有助于争取时效性而取得更多专利权保障之优势;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务必了解各国优先权的适用性以及优惠期。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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