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著作权所有,非经同意不得翻印转载或以任何方式重制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浅谈电脑软体相关发明之专利权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05 一、 前言 韩国自2014年7月1日依专利适格标的原则,审查基准修正后列入电脑软体准予专利权。故目前世界五大专利局(IP5)中,“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欧洲专利局及韩国智慧财产局”均核准电脑软体相关发明具专利权,目前惟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将“记录媒体与电脑软体”不核准专利权保护。而我国智慧财产局早在87年10月7日颁布「电脑软体相关之发明」审查基准,解决以往电脑软体相关可否申请的模糊地带之争议。 二、 电脑软体相关发明之定义 当电脑程式在执行时,若产生超出程式和电脑间正常物理现象的技术功效,则解决问题之手段的整体具有技术性。其中「电脑程式执行时内部电流与电压改变等物理效果」的技术功效,即一般电脑运作时之直流交流等电流电压改变不足以引为技术特征,不能申请电脑软体相关之发明。如何判断申请专利之发明是否符合发明之定义时,需依据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非申请专利范围之记载形式,判断发明之整体是否具有技术性。 不具技术性,不符合发明定义: (1) 非利用自然法则者: 申请专利之发明为程式语言者,应属人为计画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则。例如「外汇交易的方法」属于商业方法,而「使用金融资讯系统处理外汇交易的方法」借助硬体资源(如电脑、伺服器、网路等)实现商业方法,符合发明之定义。 (2) 非技术思想者: 单纯之资讯揭示,其本身并非技术思想之创作,不符合发明之定义。或者仅是利用电脑取代人工作业,相较于人工作业、仅是提供速度较快、正确率高、处理量大等功效,此申请属电脑之固有能力故不具技术性,称之“简单利用电脑”。 三、 请求项申请标的 可能发生请求项范畴不明确之情况,例如「架构」、「机制」、「技术」、「讯号」等名称,无法判断请求项所欲保护对象为物或方法;如「资料格式」或「封包」,修正成「资料结构产品」或类似名称较恰当;又如「一种电脑程式,……」则可直接将其视为电脑程式产品请求项,不会导致请求项不明确。 (1) 物之请求项: 装置或系统请求项中,应明确指出硬体各构件之间的连结关系,以及软体的各项功能是由那些硬体构件所完成,依此界定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 (2) 方法请求项: 依照方法的流程去记载电脑软体所执行之步骤或程序。 四、 判别进步性之原则 1. 技术领域之转用。 2. 公知技术特征之附加或置换。 3. 进行作业方法予以系统化。 4. 硬体技术予以软体化。 5. 无助于技术性的特征。 五、 结语 现今电脑已成为生活不可或缺一部份,在大量开发电脑及相关电脑软体,除了造就人类生活福祉、带动产业经济,更是大量专利权保护之庞大市场,而随着网路蓬勃发展,将引发更多软体相关议题之专利保护。 参考 中华民国专利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专利审查基准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7928&ctNode=6680&mp=1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浏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