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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8-29 一、 前言: 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须准备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必要之图式。说明书应该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说明书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以作为普罗大众参考用之技术文件。 二、 说明书的载明事项: 说明书应记载之事项规定于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内容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图式简单说明、实施方式及符号说明。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申请发明专利者,其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先前技术:申请人所知之先前技术,并得检送该先前技术之相关资料。四、发明内容:发明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对照先前技术之功效。五、图式简单说明:有图式者,应以简明之文字依图式之图号顺序说明图式。六、实施方式:记载一个以上之实施方式,必要时得以实施例说明;有图式者,应参照图式加以说明。七、符号说明:有图式者,应依图号或符号顺序列出图式之主要符号并加以说明。说明书应依前项各款所定顺序及方式撰写,并附加标题。但发明之性质以其他方式表达较为清楚者,不在此限。说明书得于各段落前,以置于中括号内之连续四位数之阿拉伯数字编号依序排列,以明确识别每一段落。发明名称,应简明表示所申请发明之内容,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申请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发明专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应于说明书载明寄存机构、寄存日期及寄存号码。申请前已于国外寄存机构寄存者,并应载明国外寄存机构、寄存日期及寄存号码。发明专利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说明书应包含依专利专责机关订定之格式单独记载之序列表,并得检送相符之电子资料。」倘若以其他表达方式较为清楚者,亦能明确且充分表达申请专利之发明,满足可据以实现的条件,则可不依上述之顺序或方式撰写。 1. 发明名称: 说明书与申请书填写的发明名称应相同。发明名称应简明表示所申请发明之内容,并反映申请标的范畴,尽量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之分类用语,以便于分类、检索。发明名称中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不可包含非技术用语,不可包含模糊笼统之用语,不应该只写「物」、「方法」、「装置」等。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为申请专利之发明所属的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具体的技术领域通常与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被指定的最低阶分类有关。惟若申请专利之发明为开创性发明,不属于既有之技术领域者,则只须记载该项发明所开发之新技术领域。 3.先前技术: 说明书中应记载申请人所知之先前技术,并得检送该先前技术之相关资料,指出技术手段所欲解决的问题或缺失,内容尽可能引述先前技术之公开刊物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之名称和内容。引述专利文献者,须说明专利文献的国别、公开或公告编号及日期;引述非专利文献者,应以原文说明该文献之名称、公开日期及详细出处。开创性发明得不记载先前技术。 参考资料: 1.中华民国专利法。 2.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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