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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说明书(三)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刘淑贞 2014-08-29 三、 说明书的撰写内容原则 说明书应明确且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技术内容,使公众能利用该发明之技术,而申请人能据以主张该发明的专利权而获得实质上的利益。说明书理论上应载明发明名称、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图式简单说明、实施方式及符号说明;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并可据以实现,简称「可据以实现要件」。 1. 可据以实现要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说明书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指说明书应使用明确用语且充分说明申请专利之发明,解释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及以该技术手段解决问题产生之功效,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备一般知识及普通技能的第三者,在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三者整体之基础上,无须过度实验,即能了解内容,利用申请专利之发明,解决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功效。 发明中所属技术领域之技术用语,应清楚明确易懂,不模糊或模拟两可,而且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中之技术用语及符号应相同无异。 申请时指申请日,如果依照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 一般知识,指的是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知的知识,包括常识以及教科书或工具书内所载之资讯,或从经验法则所了解的事项。普通技能,指执行例行工作、实验的普通能力。 2. 违反可据以实现要件的审查: 欠缺技术手段之说明,或说明不明确、不充分,而无法据以实现的五种情况列举如下: (1)说明书只写明目的或构想,或只表示愿望达成的结果,但未说明所使用之技术手段。 (2)说明书说明了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但不明确、不充分,例如只以功能或其他抽象方法说明实施方式,却不写清楚所使用的材料、装置或步骤。 (3)说明书说明了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但使用此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4)说明书说明了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但结果无再现性或只能随机出现。 (5)说明书说明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但并未提供实验数据或公开文献等资料,无法证实此技术手段可达到所想要解决的问题之功效与否。 针对审查人员判定说明书中无法据以实现的部分,申请人在申复的阶段时可利用具说服力之实验数据或公开文献等资料,辅助说明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备有通常知识者可据以实现。 四、审查注意事项: (1)说明书之记载必须明确易懂,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艰深技术用语,原则上使用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中大家通用的技术用语即可。对于新创的技术用语,申请人必须明确定义。 (2)说明书应该使用中文书写;对于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熟知之特殊技术用语,可使用中文以外之技术用语。技术用语之译名经国家教育研究院编译者,应该以译名为原则;未经该院编译,则附注外文原名。对于数学式、化学式或化学方程式,必须使用一般的符号表示方式。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中之技术用语及符号应相同无异。 (3)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国家法定度量衡单位或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必要时得使用该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应避免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名称(trade name)或其他类似文字表示材料或物品;若必须使用时,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厂商等,以符合可据以实现要件。 (4)说明书得于各段落前,以置于中括号内之连续四位数之阿拉伯数字编号依序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确识别每一段落。 参考资料: 1.中华民国专利法。 2.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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