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著作权所有,非经同意不得翻印转载或以任何方式重制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专利权的行使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刘淑贞 2014-09-11 一、前言: 列举专利权的行使原则和实例。 二、专利号数的标示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专利物上应标示专利证书号数;不能于专利物上标示者,得于标签、包装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举证证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专利物。」专利号数标示原则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发生专利侵权请求损害赔偿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侵权人明知或事实足以证明他理应知道为专利物品。 三、适法的警告行为: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利人即可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请求法院则另侵权人停止侵害。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通常处理程序,是以寄发警告信函或类似行为之先行通知,以期达到制止的效果。在散发侵害专利权警告函时,若函中未附法院判决或公正客观的侵害鉴定报告,则必须陈明其专利权内容、范围及受侵害之具体事实。 四、正确行使权利的步骤: 专利权人一旦发现有疑似侵权的商品,所应该采取的合法行动及步骤为:1.搜证:可购买所获得的疑似侵权的商品,取得发票作为贩卖或销售的证明。2.分析比对或取得鉴定报告。3.检视专利有效性及专利权利的正当行使:检视专利权是否仍在有效期间、有无续缴专利年费、有无标示专利证书号码,若尚未标示者应实时进行专利证书号码的标示。4.发出警告信函:若欲排除相同产品在市场上的干扰,则发出警告信函的时间点是实时,若欲收取权利金已取的创新的报酬,则应先等待一段时间,俟时机成熟之后再发出警告信函。5.和解、授权与举发答辩:若被控侵权人的碜品已经在市场上大量流通或贩卖、销售、生产,那么有可能他在收到警告信函后会进行先前技术的调查与检索以举发该专利为优先步骤,专利权人此时即要进行答辩以维护其专利权 若无举发的可能性存在的话,则侵权人能会寻求和解或授权。6.民事诉讼与保全程序:若前述步骤无效,则专利权人可以声请保全程序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法律保障的专有排他性的权益。 五、接获警告信函的处理原则: 国内的警告信函主要是透过邮局寄发的存证信函方式来进行,若是收到警告信函,首先应表明非故意侵权,要求延长回复期限以研究专利资料,并主动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具体的技术比对及产品型号,甚至是鉴定报告。回复前的同时,检视对方行使权力的正当性:1.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属授权人名义出发 2.有无怠惰行使权利 3.有无违反公平交易法的情事。再者做专利技术的分析:1.专利的有效性 2.研发人员分析产品的构成要件 3.是否提起举发。接下来进行产品的分析判断:1.权利金额度的高低 2.继续制造或停止销售 3.替代技术是否存在,是否可以用回避设计的方式发展自有技术 4.产品线是否结束。第二次或其后的回复时,可再次表明非故意侵权而且对专利权被侵害的事情毫不知悉,如果未侵权,则最好附上未侵权的鉴定报告。再者,寻求和解的途径,以支付权利金或交互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和解仍未能解决争执,则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除了证明未侵权之外,可提出专利无效,即专利举发,之诉讼。我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举发案涉及侵权诉讼案件之审理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优先审查。」 六、民事诉讼与保全程序: 专利权人寻求法律的保护或求偿,可以以民事诉讼为之 提起民事诉讼时,伴随的是声请保全程序。保全程序又可分为假处分与假扣押,例如,若专利权人经鉴定报告确认被控侵权人确实侵犯其专利权之后,可向法院提出假处分声请,只要相关事证完备,法院原则上会裁定债权人(专利权人)在一定金额担保后,命令被控侵权人(债务人)不能再继续生产有专利侵权疑虑之产品和销售行为,否则有被拘提、管收或被罚款之风险。此时,被控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假处分裁定的抗告,同时提存反担保金提出反担保,声请撤销假处分。法院收到反担保金,原则上会撤销该执行命令及该假处分。 参考数据: 1. 专利实务论(第四版),冷耀世编着,全华出版社出版(2011)。 2. 中华民国专利法。 浏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