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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的不可专利性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刘淑贞 2014-09-11 一、前言: 介绍关于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动、植物之不可专利性。 二、专利法关于动、植物不可专利性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 一、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类或动物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不予发明专利,但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可准予专利。以动物或植物(包括基因改造之动物及植物)为申请目标者,依专利法规定应不予专利;对于生产动、植物之方法,专利法仅排除主要生物学方法,不排除非生物学及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再者,虽然动、植物本身,不能准予专利,但是关于动、植物相关发明,例如植物基因、细胞、组织培养物、生产植物之非生物学方法等,仍可授予专利,只是植物之全部或部分未来有可能生长成整株植物之可能,如果实、种子、器官等不授予专利。 三、动、植物不可专利性的理由: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之物种,通常认为是依生物学之方法繁殖而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但随着生物技术之进步,以非生物学之方法,亦可生产动、植物。对于动、植物新品种之生产方法,如其含有包括植物整体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及其后相应的植物选择的步骤,则该方法属主要生物学方法,不应准予专利。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申请品种权。反之,若该育成方法不是「主要生物学方法」,例如转殖是藉由基因工程之方法将一基因或性状(trait)插入或修改基因体中的特性,而非依赖植物整体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及其后相应的植物选择的步骤,则该方法非属主要生物学方法可准予专利,具有可专利性。 基因改造科技是否能落实于产业发展,仍旧是一个需要产业相关政策工具之配套与支持的问题,然而生物科技基因改造的动、植物尚存在着伦理、生态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诸多疑虑。 各国开放动植物专利情形不一,其中中国大陆采取完全不开放,而美国完全开放动植物专利。 参考数据: 1. 中华民国专利法。 2.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专利法逐条释义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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