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著作权所有,非经同意不得翻印转载或以任何方式重制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之专利申请(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刘淑贞 2014-09-15 一、 前言: 计算机软件发明纳入专利保护范畴始自1980年代,我国自1999年制定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近年来因网络科技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案中占有极高比率。计算机软件基本上为算法(Algorithm)之一种实施方式,若算法之实施涉及技术领域之技术手段,例如将软件所执行之技术步骤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即为专利法保护之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 二、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之请求项: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之请求项可分为物之请求项、方法请求项、纪录媒体请求项及程序产品请求项等。撰写时,应涵盖全部申请目标,始能获的最宽广的保护。为明确且充分描述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技术特征,计算机软件所达成之功能得以流程图(flow chart) 或功能方块图(functional block diagram)予以表现,以数据流程图、伪码、时序图等辅佐说明,以揭露其发明的技术特征。为符合据以实现的要件,说明书之揭露内容以流程图为基础者,应配合流程图的操作顺序描述该方法的各个步骤 以功能方块图为基础者,应该描述该功能方块图中硬件各组件与组件间之链接关系(若为特殊设计之硬件,须明确界定组件之逻辑电路结构),或软件各模块(modules)与硬件各组件如何相互关联(例如URL中之组件图及部署图)。此外,申请专利之发明之软件类型,宜记载于说明书,以增进说明书之易读性。 三、 不具技术性而不符合发明定义的类型: 1. 非利用自然法则者: 申请专利之发明为程序语言者,因属人为的计划安排(artificial arrangement),非利用自然法则,不符合发明之定义。 2. 非技术思想者:(1)单纯之信息揭示:数据格式本身仅是静态的内存装置,不具技术性 若仅揭露其内容信息或格式,而未明确说明如何去利用或执行,则属于单纯之信息揭示。若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或硬件与数据格式或数据结构互动结合之后,产生技术方面的功效,例如执行后可增强数据处理或储存效能或加强安全性等,则具有技术性,符合发明之定义。(2)简单利用计算机:若仅是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处理器、储存单元、输出入装置,来取代人工操作,如此仅是使速度较快、正确率高、处理量大等发挥计算机之固有能力,则不具有技术思想。假若发明整体具有技术性,例如克服了技术上的困难,或利用技术领域之手段解决问题,而对整体系统产生技术领域相关功效,例如增强信息系统安全性、提高信息系统的执行效率、加强影像辨识精准度等,则被认定符合发明之定义。若某个方法步骤原本需藉人类心智活动方能执行,而发明中以特殊算法取代人类心智活动,则该算法可令整体发明具有技术性。 四、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 1.说明书及图式:说明书的撰写应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说明书能了解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并可据以实现。若是执行特殊运算,则说明书所揭露的对应结构必须包含能达成该功能的特殊算法,且该算法必须在说明书中充分揭露,算法可以用任何可理解的方式表现,例如流程图、叙述文句、数学表达式、或其他可提供充分结构的方式,但不必列出算法的程序代码或非常详细的细节。 2.申请专利范围:(1)方法请求项:应按照方法的流程记载计算机软件所执行的步骤或程序。(2)物之请求项:(a)装置或系统请求项:应叙明硬件各构件之间的链接关系,及软件的各项功能是由硬件的那些构件所完成,据以界定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b)计算机可读取纪录媒体请求项:计算机可读取纪录媒体本身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但所记录的信息或是依据信息之处理本身具有技术性 。(c)计算机程序产品请求项:计算机程序产品是指载有计算机可读取之程序且不限外在形式之物。 参考数据: 1. 专利说明书撰写实务,颜吉承着,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出版)。 2.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