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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之专利申请(二)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刘淑贞 2014-09-15 五、 专利要件: 1. 产业利用性:计算机软件应用之技术领域相当广泛,为解决某一课题,利用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可能达阵。若申请专利之发明在产业上能被制造或使用,则具产业利用性。 2. 进步性: (1) 技术领域之转用: 计算机软件技术之程序(方法)或结构(装置),通常不受限于所应用之领域而具有实质相同之功能、效果。若技术领域之转用能产生无法预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该领域长期无法解决之问题者,则该发明具进步性。 (2) 公知技术特征之附加或置换: 将公知的技术特征附加于先前技术,或将公知的技术特征等效置换先前技术中之技术特征的发明,若能产生无法预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该技术领域长期无法解决之问题,则该发明具有进步性。 (3) 将人类所进行之作业方法予以系统化: 开发一套系统通常必须经过设计规划、系统分析及系统设计的程序,对于利用通常之系统分析及系统设计手法即能将先前技术所进行之交易活动或商业方法予以系统化,则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皆能轻易完成,则该发明不具有进步性。 (4) 将先前硬件技术所执行之功能软件化: 对于单纯利用软件实现既有硬件电路之功能,并未解决任何软件化过程之问题的发明,系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能轻易完成,则该发明不具有进步性。 (5) 无助于技术性的特征: 专利法所指之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即发明解决问题的手段必须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技术手段。 发明专利系保护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其专利要件之审查原则上应就请求项中所载之全部技术特征为之。因此,审查发明请求项之新颖性时,单一先前技术仍需揭露请求项所载之全部技术特征,始能认定不具新颖性。 参考数据: 1. 专利说明书撰写实务,颜吉承着,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出版)。 2.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公布之「现行专利审查基准汇编」(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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