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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孟山都浅谈我国植物专利权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09-11 一、前言 长久一来我国是否开放植物专利权,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目前世界各国完全不开放有加拿大、挪威、中国大陆、巴西等国家,完全开放有美国、日本、韩国、澳洲等国家,开放但排除动植物品种则有欧盟、南非、瑞士等国家。谈论植物专利权,不得不谈及最具冲击性之种子专利权,俗话说「掌握种子就可掌控世界」,孟山都跨国集团已拥有超过七成国际种子交易量。 今年5月24日在全球400多个城市同步展开「反孟山都游行」,显示全球反对基改农作物之趋势;除了基改食安议题外、更是宣示植物种子主权之捍卫-种子专利权。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植物尚不开放专利权。 二、植物法定不予发明专利之项目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标示「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不予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法逐条释义: (1)以动物或植物为申请目标,依法不予专利。 (2)虽然动、植物本身不准予专利,但关于动、植物相关发明,例如植物基因、细胞、组织培养物、生产植物之“非生物学方法及微生物学”之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 (3)“植物之全部或部分”未来有可能生长成整株植物,如果实、种子、器官等依法不予专利。 植物整体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及其后相应的植物选择的步骤,其方法属「主要生物学方法」,不准予专利。例如: A.果实小但有抗病力的芒果品种 B.果实大但无抗病力的芒果品种 将以上AB经杂交培育出果实大且具抗病力的芒果新品种,则不准予专利;相对地,若育成方法属于非「主要生物学方法」,例如将一基因或性状插入或修改基因体中的特性之转殖基因工程方法,则具有可专利性。 三、孟山都Monsanto 孟山都(Monsanto)跨国公司目前是全球最大基因改造种子的领先制造商,多种农作物种子之全球市场占有率高达70%〜100%,在美国本土境内更高达整90%市占率。目前该公司持有1676项种子专利,同时掌握世界上87%基因改造作物之专利;故孟山都以拥有种子专利为由,禁止农民私藏种子,若被发现未签合约却耕种该植物便会提出告诉。 (1)非蓄意栽种之争议: 许多农民向孟山都购买种子栽种,但是不允许留种,故必须每年重新购买种子来耕种;倘若被孟山都发现,则农民将会被控告;而所谓非蓄意栽种,经由风力、昆虫传播等非刻意方式而耕种孟山都之植物。 (2)孟山都专利胜诉: 从2011年逾80个美、加农民团体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孟山都基改作物污染环境,并不得以种子专利权蓄意向“非蓄意栽种”之农民求偿。而今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孟山都对其基改种子持有正当专利权、而驳回农民团体控诉,但孟山都不得继续对“非蓄意栽种”之农民提告。此判决等于宣示种子专利大战将来临,且全球作物种子可能将被少数如孟山都之公司所控制。 四、我国植物权开放之正反立场 2011年我国曾针对全面开放植物专利权作过公听会讨论之。 (1)智财局开放立场: 以基改作物为例,原则上「研发技术能否给予权利保护」专利权开放只是研发技术之保障,无关后续基改作物是否在国内种植或进口问题。若通过植物专利权,我国育苗政策之走向,未来将在品种与专利上有所区分认定: 1. 品种权: 证明是新的、稳定的、一致性的、可区别的品种,就可取得品种权,不须交代技术,其权责归属农委会。 2. 专利权: 上述者必须描述使用的技术,其权责归属智财局。 (2)学者农产业者反对立场: 认为目前之「植物品种及种苗法」足以保护品种及种苗研发,且我国尚无大型种苗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尚不成熟,将严重冲击相关农产业。 1. 垄断植物种子与品种之疑虑: 如孟山都大举入侵,我国农产业如何与之抗衡并维护固有品种。 2. 限缩台湾育苗优势: 我国传统业者往往着重于品种开发,如花色、形状、食用特性等,而非特殊开发新品种之技术,所以将限缩长久保有之国际农作物之品种等优势。 五、结语 日前AEP开放第四项申请主张之绿能技术相关,无非是用以刺激提升我国绿能技术相关产业之布局与发展,专利政策与政府发展同轨;因此,笔者认为植物专利权之开放,应与政府整体发展考虑,必须针对农业、食安、专利全盘等政策讨论之。所以关于植物专利权的开放与否,不该单纯只是就专利性而讨论之,否则或许哪天因专利权问题导致在台湾不得不吃外来种食物之窘境。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 专利逐条释义103.6.13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STPI科技产业信息室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14/pclass_14_A028.htm 环境信息中心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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