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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理论简介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09-12 一、前言 判断侵权与否,必须详细审视说明书与申请专利范围而比对之,而均等理论属于一种通用之判断原则。 二、发展由来 1853年美国Winans v. Denmead侵权案中,最高法院依据“构造、操作模式、得到结果”而判定侵权设计,此事为均等论之起源。1950年Graver Tank & Manufacturing Co. v. Linde Air Product s Co.一案中,在焊料专利中更引用均等论判定,来说明构成相同、电焊操作相同、只是猛与镁之材料替换差异而判定侵权,此判决奠定往后均等论之判别根据。 三、均等理论 均等理论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意义,表面上被控侵权对象之名称、形式或应用等与申请专利范围不一样,但实质上是均等的对象,即申请专利范围相同而构成侵权。均等理论不依发明整体(as a whole)之方式比对,而是比对被控侵权对象是否具实质相同方法、是否具实质相同功能、是否具实质相同结果,来判断侵权关系;并且在方法比对时,必须对象对对象逐一比对之。以下对均等理论之阐述: (1) 美国 表示均等理论应该以各别请求项限定(claim limitations)、而非整体发明(invention as a whole)来考虑。其判断步骤: 1. Perform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是否产生实质相同功能。 2.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是否使用实质相同方法。 3. To yield substantially the same result是否产生实质相同结果。 (2) 法国 其中“the accused device contains means having the same func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same result被控诉对象包含了使用相同功能以达到相同结果之方法”,阐释了比对对象所含之“功能、结果、方法”之三者关系之均等理论。 四、判别原则 均等理论之依序判断步骤: 1. 是否相同结果? 2. 是否相同功能? 3. 是否相同方法?若是需逐一比对对象元素。 若判断为相同结果、相同功能、相同方法且逐一比对对象元素也确定相同,则构成均等侵权;反之,若只要其中一项不相同,则不构成均等侵权。 五、结语 均等理论之意义在于辨别两物,达成何种结果、具何种功能又以何种方法所达成,而判定两物是否均等,其属于辨别通则但细部规定仍需依照不同法规参照之。 参考 专利实务论(第四版) 冷耀世编着 全华出版社出版 Wiki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ctrine_of_equivalents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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