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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申请以外文本提出之规定
专利说明书申请以外文本提出之规定:
众律事务所 资深专利工程师 苏伯元
2014-09-22

一、外文本提出日
中华民国专利以专利说明书之繁体中文本取得申请日为原则,例外以外文本取得申请日,但仅限外文种类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是西班牙文,若语文种类不符规定,智慧财产局将通知限期补正,并将合于外文本补正之日期为外文本提出之日。
1.1 申请日规定
中文本,乃谓申请人先行以外文本提出之专利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
,并于期间内补正之中文译本。
中华民国专利法允许以外文本提出,但仍须于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后,专利说明书之申请日即能以外文本提出日为该案之申请日;若未能在智慧财产局指定之期限内提出中文本补正者,专利申请案不予受理,若补正中文本时间超过指定期限,仍未收到专利不予受理之处分,则以补正中文本之时间为申请日。

二、外文本规定
外文本以单一语文为原则,除非以技术用语必要时,得以附注其他外文原名。
申请人先后提出二种不同外语者,以最先提出之外文本为准。除非申请人申请时声明以后者为准,以申请人声明之外文本为准。然申请人同时提出二份外文本者,应限期择一申请,若届期未择一者,该申请案不予受理。
外文本之提出在于确认取得申请日的技术揭露范围,不在于合于格式是否与审查基准之格式是否与我国规定一致;但外文本不得修正,只须得于补正之中文本提出时,不超过原外文本之技术揭露范围即可。

三、中文本补正
申请人于前述提出之补正中文本者,若形式审查上欠缺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等必要文件,或是缺页、缺图式等,因中文本不齐备,将指定期限通知申请人补正,若于指定期限补正,将以外文本提出日为申请日。
然中文本之缺漏,若源自于外文本之缺漏,需依「外文本缺漏之处理原则」处理,不得径自补正中文本缺漏之部分。若中文补正本发生缺页、缺图等情况,申请人亦可于指定期限内申复系依外文本据实翻译,与实质技术内容无关而不需补正;然若届时未申复者,该申请案将不予受理。而在不予受理处分前,申复补正者,则以补正日为该案申请日。
3.1 外文本缺漏之处理原则
若形式上检核即发现缺页、缺图等情况,将限期申请人补正,若未于指定期限内补正,则将不予受理该申请案。
外文本若经检核已发现缺页、缺图等情况或经申请人自行发现补正者,若申请人已经提出中文本之补正在前,应另行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完整之中文本,未于期限内补正者,其申请案不予受理,而超过期限、在得不受理处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 专利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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