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相同发明案之官方程序处理
相同发明案之官方程序处理
众律事务所 资深专利工程师 苏伯元
2014-09-26

相同发明之审查对象是以每一个请求项为对象,逐项去做审查,分别去做新颖性、进步性等可专利性之审查。倘若甲、乙两份说明书虽均为叙明物之制造以及物的发明,甲说明书以装置之制造方法为请求项,乙说明书以装置为请求项,甲、乙二说明书则被认定为不同发明。
呈上,相同发明之发明,参酌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通常知识等,判断准则,依内容是否决定请求项是否(1)完全相同;(2)差异仅在文字记载形式或是可直接无歧异的得知之技术特征;(3)差异仅在文件之相对应技术特征的上下位观念;(4)可以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举例来说,甲发明之请求项为下位概念,而以乙发明之请求项为上位概念,则倘若甲发明先申请,则乙之发明会被认为甲之相同发明;反之,乙先申请,并不会使得甲之发明被认定为乙之相同发明。
倘若,甲乙二发明为相同发明。相同发明之审查原则,若为甲乙二发明为不同申请日,则若申请人相同,优先适用拟制新颖性之规定,而待先申请案公开公告后,再进行后申请案之审查,并应考虑先申请案于申请过程中之变动过程,考虑后申请案核驳之原审查意见审查范围的正确性,以利于后申请人之后续修正及申复。若申请日相同,则叙明为相同发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而若甲乙二发明之申请人不同且相同申请日时:
(1)均尚未公告:已无其他核驳理由者,则应指定限定期限内,要求申请人申复双方协议之结果,若届期不申复,核驳所有申请案。而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申报协议结果,且撤回其他相关申请案后,应就申报之协议结果准其专利。
(2)若一申请案已公告:应通知所有申请人指定期限,要求申复双方协议专利权结果,依尚在申请案之修正、申复情形后续续行;若协议仍不成或是未回报协议结果,则核驳全部申请案。

参考数据:
中华民国 审查基准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