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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请求项之功能性用语
众律事务所 资深专利工程师 苏伯元 2014-09-29 专利请求项之目标,常见以物、或是方法二类去做撰写,物之发明,主要以物之结构去描述;而方法之发明,主要是以步骤为请求项之组件去描述;但若以上述二类的撰写方式描述,较不适合请求项精简、确实之要求时,有时也会以功能性用语,撰写专利范围。 以功能性用语撰写专利范围时,必须于说明书实施例段落,记载相对应之步骤或是流程叙述,才能达到说明书明确且有具体揭露的要求,而在解释以该功能性用语撰写之专利范围时,应包含该实施例段中,说明书叙述相对应段落之说明所能包含到实施该功能性用语之实施方式。 依审查基准之分类中,又分为手段功能用语、以及步骤功能用语。手段功能用语系用于物之请求项中,其用语为「手段(装置),用以…(记载功能)」,说明书实施例段落,记载该功能之相对应之结构或是材料等;而步骤功能用语择系用于方法之请求相中,其用语为「步骤,用以…(记载功能)」,而说明书中应记载请求项中该功能之功能的动作,且应为复数个技术特征组合之发明。 判断是否为手段功能用语之流程, 1. 该请求项记载技术特征的记载形式是否为「手段(或是装置)用以(means for)…」、「步骤用以(steps for)…」。 2. 该请求项之「手段(或是装置)用以…」「步骤用以…」用语,是否有记载特定功能性用语,亦即该习知技术领域中之特定功能性用语。 3. 该请求手段功能用语,不得于该请求项中,记载详述之步骤、结构或是材料。 于撰写专利请求项时,手段功能用语仅是一种撰写之工具,在特定技术特征 情况比较适合使用,某种程度放宽以习知领域中之特定功能性用语撰写技术特征,然需要于说明书中记载相对应该特定功能性用语中,于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之相对应于该特定功能之具体步骤、结构或是材料,若说明书段落记载之具体技术手段无法对应,反而会使得专利范围的可专利性受影响。 参考数据: 中华民国 专利审查基准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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