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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助于专利请求项撰写
众律事务所 资深专利工程师 苏伯元 2014-09-29 发明专利请求项,得以一项以上之独立项申请之,而项数之多寡以及独立项之组数会影响申请人需缴纳各国专利规费的金额有关,例如:依中华民国之规费规定,于申请实体审查时请求项十项为一个基本额度(七千元),而超过十项者,每项酌加收八百元。若为节省申请之规费考虑时,专利撰稿时,妥善运用独立项与附属项之组合,并注意各项技术特征相互的铺陈架构。 请求项撰写之架构大致分为专利目标(subject matter)、前言(preamble)、连接词(transition)、组件(element)。 独立项应叙明专利目标之名称,以及发明人所认定的主要技术特征;前言部份若需要指明专利目标之功能者;连接词分为开放式用语以及封闭式用语,主要为标明主要技术特征的组成组件是否得有其他额外之组件存在,撰写时使用开放式用语,于争端解决时,比对该请求项功效之产生,其他组件存在无碍于该请求项之涵摄;反之,若使用封闭式用语,则仅限于该请求项中所列举之所有组件,该功效之发生不得有其他组件之存在。而独立项中之组件,则是由该份发明专利之主要技术特征之所有要件所组成。 对于撰写者人之铺陈独立项,以申请时,通常知识者依据先前技术者,所撰写架构之专利范围,若过广,则使独立项限于说明书之实施例无法支持、或是习知技术被涵盖进去;而若过于窄,虽申请时,虽易于获证,然发明人主张该项权利时,会发现,各项权利项之限制条件过多,致技术公开给公众学习。 对于独立项之撰写,于发明人与撰稿人间访谈时,叙明各该限制条件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亦或者是仅是产生辅助之功效,而非属 “必要”者,则可置于附属项,均有助于铺陈请求项之架构。 参考数据: 中华民国 专利法 中华民国 专利规费收费办法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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