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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消灭之简介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09-19 一、前言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权当然消灭之事项,以下根据专利法逐条释义摘要简介之。 二、专利权当然消灭 所谓当然消灭是指一旦有下列事由,即发生权利消灭之效果,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专利专责机关判定通知。 专利权当然消灭后,其技术即属于公知领域成之公共财,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特别地,当然消灭之效力是往后发生,不影响消灭前有效之专利权效力。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发生时专利权当然消灭: (1) 专利权期满: 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间排他之权利,并非无限期。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的话当然消灭。 1. 发明为20年。 2. 新型为10年。 3. 设计为12年。 (2 ) 无继承者: 法人并无死亡、继承之问题,故此所指的是专利权人为自然人之情形。专利权为私权,得为继承之目标,故自然人之专利权人死亡后,其专利权归属: 1. 继承人继承 如果继承人有多数人时,在未分割前由所有继承人公同共有。 2. 无主张继承者 该专利权归属公共财,即变成公共技术,任何人均可利用。 (3) 专利权人抛弃: 专利权人抛弃时,向专利专责机关以书面表示抛弃专利权,其消灭日期从书面表示之日。 (4) 未缴交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之缴交,为专利权人对于其专利权是否继续维持之考虑,所以第2年后之专利年费,应于届期前缴纳;依第94规定,未于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内缴费,得于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 故第2年后之专利年费: 1. 未于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者,自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消灭。 2. 未于届期前缴纳,又未于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其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届满后当然消灭。 三、专利权复权制度 (1) 非因故意未缴纳 若申请人「非因故意」而未依时缴纳,若一时疏于缴纳、而惩罚不准其申请回复,则与专利本质上鼓励研发、创新之用意相互违背。然而国际立法例上,例如专利法条约(PLT)第12条、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2条、专利合作条约(PCT)施行细则第49条第6项、大陆专利法施行细则第6条,皆有相关申请回复之规定。 故明定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未于第94条第1项所定期限补缴者,得于期限届满后1年内,申请回复专利权。 (2) 非因故意需缴纳年费 除了天灾或不可归责当事人之事由例外,以非因故意之事由,申请再行缴费者,申请人所应缴纳之专利年费数额,与补缴期限内缴费者,其需缴纳: 1. 原应缴纳之专利年费。 2. 另应按比率加缴专利年费。 经核准复权者,应同时缴纳3倍专利年费,专利专责机关应将增加费用事实公告之。 四、结语 此外,另一专利权当然消灭情形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之一案两请之情形,申请人就发明专利申请案缴纳第1年年费及证书费后,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即消灭。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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