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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专利侵权(一)
简述专利侵权(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09-19

一、前言

专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请人专有排他之专利权,以保护其研发之发明或创作,并鼓励其公开研发成果,使公众能利用之制度。

二、侵犯专利之何权

专利权给予专利权人在法律所保护范围内,享有独占性、及完全排他之权利行为,以排除专利权人对于发明实施之权利;即法律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授与人同意,"不得制造、贩卖、使用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若有属实,必然构成专利权之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专利权给予专利权人之权利:

(1) 排他权:
发明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发明之权。
(2) 发明之实施:
物之发明之实施,指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之行为。
方法发明之实施,指下列各款行为:
一、使用该方法。
二、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之物。

三、侵权之证明要件

(1) 证明专利权有效

1. 专利权具有区域性:
专利权具属地主义,仅在授予该专利权之国家境内受该国法律的保护。
2. 专利权具有时效性:
仅在授予该专利权之保护期间内受该国法律的保护;期间届满或者专利权经撤销确定,即失去法律效力而为社会所共有,任何人都可实施其专利权。

(2) 证明侵权行为之事实

专利权授予专利权人排出他人实施其发明,以下行为若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则构成侵权:
1. 制造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2. 使用专利方法。
3. 使用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4. 贩卖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5. 为商业目的制造、贩卖、使用专利物品,而进口专利物品。
6. 为贩卖或使用以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而进口该物品。

上述之专利侵害行为,专利权人必须证明于「何时、何地、如何被制造、使用、贩卖、或进口其专利方法或专利物品」,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有专利侵害之行为事实。

(3) 证明侵权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

根据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故意或过失解释:
1. 故意行为:
行为人已预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仍然执意去做。
2. 过失行为:
行为人没有去查阅专利公报之专利,以至于他所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的行为,已经侵害他人的专利权。

四、结语

专利权属无体财产权,而非一般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商业上具有庞大之利益与价值;一旦侵害专利权人之权利,也就是侵犯一种财产权之型式。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专利法理论与应用 杨崇森 三民书局
专利实务论(第四版) 冷耀世 全华出版社
专利实务论 刘国赞 元照出版社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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