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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专利侵权(二)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09-19 一、前言 专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请人专有排他之专利权,以保护其研发之发明或创作,并鼓励其公开研发成果,使公众能利用之制度。 二、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之关系 如不实施所有要件,则不构成专利权之侵权,例如电话之发明专利已A、B、C要件所构成,如果只生产A或B或C其中之一,是否构成侵权。又例如,一个产品生产线经由不同上下游厂商所完成,若当产品本身已经侵权、或许其中一厂商所使用制造技术已侵权,则其他上下厂商是否连带要负侵权之责任。 我国在专利法并无对「间接侵权」有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犯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所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熟为加害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故间接侵权视为"共同"侵权,以供为法律追朔责任之用。 间接侵权之概念,主要为了防止利用专利发明之一部分,又与不用所有申请专利范围来判断直接侵权之逻辑违背,同时也可能超过了专利权本来权利之范围。故间接侵权之概念发展,其他国家立场如下: (1) 日本立场 根据日本专利法,解释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之关系,并是否以直接侵权为前提。 1. 独立说: 间接侵权属于专利权本来效力之外,所附加之其他效力,不论是否直接侵权存在与否,即可构成侵害。德国专利法采此立场。 2. 从属说: 间接侵权非扩张专利范围本身,其应该以直接侵权存在为前提之下才成立。 (2) 美国立场 美国对专利侵权细分较详细,其中间接侵权又分为帮助侵权与引诱侵权。又间接侵权之成立,必备下列因素: 1. 所售之物本身须未取得专利。 2. 所售之物须构成专利权之发明之一个主要部分。 3. 所售之物须为了用于侵害专利之用,而特别制造或特别改造。 4. 出卖人必须第三要件知情。 5. 所出售之物必须非"适于主要非侵害用途之主要物品或商品"。 三、专利侵权之态样 (1) 直接侵权 专利权授予专利权人排出他人实施其发明,以下行为若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则构成侵权: 1. 制造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2. 使用专利方法。 3. 使用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4. 贩卖专利物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5. 为商业目的制造、贩卖、使用专利物品,而进口专利物品。 6. 为贩卖或使用以专利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而进口该物品。 (2) 间接侵权 目前专利法就间接侵权虽无明文规定,但透过民法及判例之补充,仍有间接侵权之依据: 1. 由第三人引诱侵权人直接从事专利的侵害行为。 2. 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生产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装配专利产品的零件,或者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 四、结语 专利权属无体财产权,而非一般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商业上具有庞大之利益与价值;一旦侵害专利权人之权利,也就是侵犯一种财产权之型式。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专利法理论与应用 杨崇森 三民书局 专利实务论(第四版) 冷耀世 全华出版社 专利实务论 刘国赞 元照出版社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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